金银岛网交所仓单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未成交要约可以撤销, 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在本交易中心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让价差: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 (负数为应支付 ):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 )247。 转让数量(吨)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 (负数为应支付 ):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 )247。 转让数量(吨)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合同转让总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相应交易品种流转总量。 第三十条 为保证网络交易安全,本交易中心实行摊位代码管理。 摊位代码由 6位数组成,前 4位代码为摊位识别码,由本交易中心确定,后 2位代码由交易商自选,经本交易中心核准。 每一个摊位代码对应唯一的交易商。 第三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代码的交易指令,对应于该代码的交易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向本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于成交时即时付清,本交易中心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 其 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本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结 算 第 三十三 条 本办法所指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 、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 和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 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 三十四 条 交易商参与本交易中心交易,应在本交易中心结算银行专用结算帐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 交易相关款项 的及时支付。 第三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本交易中心专用结算帐户的 款项 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帐户 , 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 三十六 条 本交易中心代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 买方 交易商支付货款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标准 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前通知交易商,分期付款 进度 如下: [1] 首期付款 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 交货日当月第一个 交易日 开市前 ,付足 至 二期货款 ; [3] 交货日当月第十个 交易日 开市前 ,付足 至 三期货款 ; [4] 若发生 本交易中心结算价 低于 买方的订货价 ,交易商 须及时补足上述最低金额之外的价差; [5] 交货日 倒数第 二个 交易日 开市前, 须 付足 至买方订货 货款 ; [6] 交货日前,付足全额货款; [7] 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其结算结果即视为本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发出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个 交易日 开市前补足。 买方 交易商如在交货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经本交易 中心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本交易中心 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分期付款标准和进度。 分期付款的标准和进度的调整对此前已签订 但未执行完毕 的电子交易合同同样有效。 交易商须按本交易中心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电子交易合同解除、终止或转让时,本交易中心在结算完成后将剩余货款退还给交易商。 第 三十七 条 卖方交易商 将 仓单 提交本交易中心并办理委托交付手续后,可以赎回原提供的交货担保。 委托交付手续即为交易商的提前交收申请。 在交收之前,经本交易中心批准,交易商可将已 委托交付 的仓单赎回 ,赎回已委托交付的仓单须双向交纳 交收手续费。 第 三十八 条 交易商将货物存入交货 仓库,经 本交易中心及有关 结算 银行认可 并 办理 相关 手续后 , 可获得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的 质押 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 三十九 条 本交易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 四十 条 本交易中心 以书面 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 “ 金银岛网交所 ” 提取结算数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布提供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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