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 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 6 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待遇享受设置 6 个月等待期。 第十一条 未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 12 月 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年龄段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从业后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进行折抵。 第十四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终结后,根据自愿原则作为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第十六条 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住院病种目录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可视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适当提高对采取中医药治疗参保居民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城镇居民符合规定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一)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50元;一级医院 350 元;二级医院 500 元;三级医院 700元。 (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 ):城镇非从业居民 万元、少年儿童 4 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 1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最 高支付限额可予适当提高)。 (三)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70%,个人承担 3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 60%,个人承担 4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 50%,个人承担 5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 40%,个人承担 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四)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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