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1) 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2)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3) 原处 分 或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4) 原处 分 或处理决定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 原处 分 或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6)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作出单位或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7) 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申诉委员会认为调查的事实仍然不够清楚,可以重新调查和复查及评议。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复查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评议的申诉委员会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复查笔录。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委员会通 过阅卷、评议,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提交原处理机关重新研究决定; (3)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提交原处理机关重新研究决定; (4)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交原处理机关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 原处理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 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6) 作出决定的日期。 (7) 载明申诉人不服处理决定的获得救济的行政途径,及行使 权利的 期限。 第二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申诉复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 处理机关。 送达应当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相关部门或者同学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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