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府预算和管理体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属关系,将原预算划归新的领导部门或者接管单位。 进行预算划转时,应一律按预算年度划转全年的预算收支。 三、政府决算 政府决算是指经立法机构审查批准的年度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其内容包括报表与文字说明两部分。 政府决算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规定编制草案并审核汇总,然后经本级 政府审定,最后由本级立法机构审批。 经本级立法机构审查批准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三节 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的概念与实质 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财政管理权限的根本制度。 显然,它只涉及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规范与调整,其核心内容为财政管理体制。 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则是指规定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职权方面的制度。 可见,它涉及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财政关系的规范与调整 ,其内容不仅包括财政管理体制,还包括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等。 当然,在这种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中,财政管理体制仍占主导地位。 本节主要讨论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 由上述概念界定可见,财政管理体制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政府在政府预算管理中各自承担什么职责、拥有什么财权与多少财力等基本问题。 因此,与国家财政活动有关的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 —— 集权与分权 —— 便是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 之所以说各级政府之间在财政分配活动中的集权与分权是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主要原因有二: 国家财政分配主体具有 多元性。 这种多元性是指中央、地方政府在一国财政活动中具有各自独立的权力、责任和利益。 所以,与国家财政有关的财权、财力是偏向集中还是分散,或者既有集中又有分散,就成为财政管理体制不可回避的一个核心问 公共产品与服务具有多层次性。 这种多层次性的本意是公共产品(包括公共服务)可以根据其利益覆盖范围大小区分为全国性、地方性公共产品。 显然,由不同级次的政府负责提供受益范围有别的公共产品,并相应地赋予各级政府所需要的财权与财力,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效率以及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在财政管理体制中也必然面临 着并必须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集权与分权问题。 显然,财权与财力的集中、分散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通常地,财权与财力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主要决定于以下因素: 一国的制度性质 —— 政府具有什么职能 一国的政权结构 —— 联邦制还是单一制 一国的经济体制类型 —— 计划体制还是市场体制,以及在市场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是有限的还是广泛的 一国经济发展水平 —— 发达还是欠发达 一国的地域范围 —— 国土地域的大小 由于上述因素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存在差别,各个国家或者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在财政管理体制中财权与财力的集中、分 散程度也必然不同。 二、财政管理体制的类型 从我国的实践看,财政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基本类型,即:统收统支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型,分税制型。 (一)统收统支型 即地方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地方财政支出由中央政府统一拨付。 这种类型的财政管理体制有以下三个特点: 全国财政收入(主要部分)须上缴中央政府,没有中央的拨付命令则不得动用。 地方政府的一切开支由中央政府核准并统一按月拨付。 政府预算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立法与行政管理机构。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型 即在维护中央政府的统一领 导,确保全国财经法令与政策统一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管理权限与财力,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自求财政平衡。 这种类型的财政管理体制有以下三个特点: 中央统一立法权和执行权,统一计划、统一政策与制度,在此前提下,中央与地方政府实行财政预算分级管理,但地方政府不是独立的预算主体,而是实行统一的政府预算。 按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及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范围。 实行纵向平衡的体制,由中央统一进行区域间的财力调剂(上解、补助、专项拨款)。 (三)分税制含义、特点及类型 即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与税收收入,并辅之以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类型。 分税制的内容归纳为分税、分权、分征、分管四个方面。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一般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 1)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本依据是公共财政理论,同时由各国国情所决定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集权、分权关系也有重要影响。 通常遵循 四项操作原则: 凡是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全国性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或者涉及全国性公共利益、需要集中管理的支出项目,由中央政府承担。 如宏观经济稳定、收入再分配、国防与外交事务、全国性铁路、公路干线等重要基础设施。 凡是受益范围只覆盖局部地区的地方性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或者带有明显地域性的公共利益支出项目,则由与之对应的地方政府承担。 如基础教育、国民健康保险、社会治安、消防等。 而且通常情况下,由于地方政府更能了解本地居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水平、结构方面的意愿,更直接受到居民的监督,因而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尽可能划 给地方政府,以便提高政府财政支出的效率。 一些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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