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社会主义国民收入的分配(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得以确立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 政府行使事权,必须有相应的财力保障和政策工具。 实行分税制,应当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让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税权,拥有法定的固定收入来源和财力保障。 因此,应当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中央税由中央立法,地方税由地方参照中央税立法,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地方税分别管理,分别征收,分别使用。 分税制要以税种自身的特征为依据来划分税种的归属级次。 在税种设置合理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把收入大、对国民经济调控功能 较强、与维护国家主权关系紧密、宜于中央集中掌握和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中央税,把宜于发挥地方优势、税源分散不宜统一征收管理的税种或税源划为地方税;把征收面宽、与生产和流通直接相联系、税源波动较大、征管难度大、收入弹性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这种以税种特性为依据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方法,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强化税收功能。 分税制作为一种税收管理制度,其税种的划分,应方便税务机关进行征管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四 )国际上常见的分税制类型 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情况来看,目前国际上常见的分税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4。 根据分配级次的不同,分税制类型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级分税制,一种是中央政府、州 (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县 (府、郡、自治州、盟、旗 )政府三级分税制。 在各国税收实践中,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基本上可划分为彻底分税制与不彻底分税制两种形式。 彻底分税制 (亦称“完全分税制” )是指:彻底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不设置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 采取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等。 它具有如下特点:政府首脑由民众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政府事权明晰,民众意愿对政府行为有较大的影响,税权和事权对应密切,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税务机构分设。 一般来说,实行这种制度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为支撑。 如果民众没有对立法、执法的有效建设和监督权力,实行彻底分税制只会带来官本位下的腐化和短期行为,使地方经济受到损害。 因此,在法制建设不太完善的国家和时期,设想实行彻底分税制,是行不通的。 不彻底分税制 (亦称“不 完全分税制” )是指:税收管理权限交叉,设置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一种分税制制度。 它既具有固定性的特点又具有灵活性的特征。 采用这种分税制的,大多是管理权限比较集中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等。 、分权为主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的类型。 目前世界上实行的分税制主要有 3 种类型:其一,集权为主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英国、法国、瑞典为代表。 它们的共同特 15 点是: (1)政治集权、经济干预。 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法国也是一个具有 200年历史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瑞典也不例 外;这类国家在经济管理上的共同点就是推行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 (2)税权集中。 国家干预经济政策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如英国、法国、瑞典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归议会,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 (3)中央税收为主体。 这些国家的中央税收占绝对优势,如在英国,以所得税、公司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 75%以上,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25%以下,而且近些年来地方税收入比重仍在下降,最低时竟下降到不足 1%。 在法国,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中央税收占税收总额的 85%左右,而以财产税为主要税种的地方税收仅占税收总额的 15%以下。 由于地方政府的税种小、收入少,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很大。 例如,法国在一般年份,中央补助占地方预算收入的 50%以上。 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虽然有利于集中财力实现预期经济目标,有利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但却较严重地压抑了地方政府组织收入和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在近几年的税制改革中也大多采用了这种模式。 其二,分权为主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德国、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其特点是 : (1)三级政府,三级预算,相对独立。 中央 (联邦 )、州和地方政府各有一定税权、分税分管。 税法由联邦议会统一立法, 16 具体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机动权,如规定起征点、加成减税、开征某些捐税等。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务机构只有工作关系,没有统属领导责任。 (2)共享税是主体,税种分为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和共享税两大类。 作为共享税的是几个大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共享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总额的 70%。 固定税都是一些小税种。 联邦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关税,州政府的固定税种主 要是财产税,地方政府的固定税种主要是土地税等。 各级政府的固定税加上分得的共享税,占全部税收总额的比例分别是:联邦 48%,州 34%,地方 %,欧共体抽 3%。 在这些国家,虽然联邦政府规定,经济发达的州要支援经济条件较差的州,以求平衡,经过支援和协调仍感财源不足的,联邦可从增值税分成比例中拿出 %给予补助,但主要还是要求严格贯彻“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自求平衡的原则。 这种分成分税制能较充分地发挥各级政府理财办事和推动市场自由竞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宏观管理。 其三,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 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代表。 此类国家在沿袭各自历史传统和信奉的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大致相同的分税制特点。 主要包括: (1)有比较完善的中央和地方两个税收管理体系。 美国建立了联邦、州、地方三级税收管理体系。 联邦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 60%左右;州以销售税等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 25%;地方以财产税等为主,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 15%左右。 日本建立了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税收管理体系。 中央税有所得税、法人税 17 等 26 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 63%;都道 府县税有居民税、事业税等 15 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 16%;市町村税有居民税、固定资产税等 17 种,各项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 21%。 这种税收体系,既能使中央有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又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自主权。 (2)有比较灵活的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调控措施。 美、日两国地方政府虽然都有自己的税收来源,但由于社会公益事业等支出庞大,仍然入不敷出,需要中央政府给予补贴。 对此,美国是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弥补的。 美国的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和非专项补助,与此相应,地方得到的补助金包括联邦补助金和州补助金 ,一般来说,联邦和州补助金占地方预算收入的 %。 日本实行的是包括下拨税、让与税和国库支出金的分税制。 从性质上看,下拨税类似非专项补助,让与税类似专项补助,国库支出金则类似委托支付。 一般情况下,通过接受补助,地方政府的收入反而占税收总额的 60%以上。 综合上述,两国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和地方三级财政联结成了一个共同的利益整体,补助金制度是中央政府监督和调控地方政府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3)有比较健全的税收管理体系。 美国三级财政体制中、联邦、州、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征税制度。 联邦税法由国会 制定和修改,州和地方政府也都有独立的课税权。 三级政府三套税务机构,各司其职,互不干预,没有领导关系,只有业务联系。 日本也实行三级征管制度,税收立法权归国会,地方税收,原则上只限“地方税法”中所列的法定税种,但经过自治区大臣批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新设法定以外的普通税。 在机构上设有国税厅、国税局和税务署,三级税收分别征管,但上下有监督和指 18 挥的关系。 可见,美、日两国因国情的差异,分税制也各具特色。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也多采取这种模式。 二、实行分税制的意义 分税制的精髓在于运用商品经济的原则处 理中央与地方收支权限的划分,把中央与地方的预算严格分开,实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一级财政、一级事权、一级预算”的财政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利益分配原则,各国政府都看到了分税制的好处。 这是因为分税制可以为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提供方便而有利的前提条件和伸缩灵活的活动场所。 其一,分税制。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