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图谱(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民诉解释第 92 条) 结论: ( 1) 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可以选择) ( 2) 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应当) 行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诉 50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诉 67 条) 刑诉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 调解。 (刑诉 172 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诉解释 96 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刑诉解释 197 条) 总结:(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检查机关提起的) ( 2)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 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公检应立案而没有立案的) ( 3)对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是否准许撤诉 民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予准许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 131 条 行诉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予准许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 51 条,《最高法解释》第 49 条 刑诉 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最高法解释》第 177 条 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172 条,《最高法解释》第 198 条 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民诉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法第 76 条) 行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诉法第 40 条) 刑诉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的停止情形 行政诉讼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 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赏识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 作为原告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 90 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耆宿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 (此为一种中止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诉讼障碍 说明 理由 延期审理 阶段 诉讼行为对延期审理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审理期限内 到庭的。 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无论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 消除, 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不能参加诉讼的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如特别程序中无限案件的审理。 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借贷关系无法查清)按中指诉讼(借贷关系无法查清)处理。 ,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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