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详解(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安全监察员离开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第七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 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 矿山安全监。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