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床用药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西林、阿莫西林、苯唑西林、氯唑西林、哌拉西林、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青霉素 V钾 、美洛西林、羧苄西林钠、呋布西林钠、 阿洛西林、氟氯西林、 替卡西林、美西林、磺苄西林钠、双氯西林、海他西林钾、匹氨西林、巴氨西林、酞氨西林、仑氨西林、甲氧西林、匹美西林、 氨苄西林 +氯唑西林 坦、阿莫西林 +双氯西林、阿莫西林+氟氯西林、萘夫西林(新青霉素 III)、阿帕西林(萘啶青霉素) 、 哌拉西林 /三唑巴坦替卡西林 /克拉维酸、阿莫西林 /克拉维酸、氨苄西林 /舒巴坦、 美洛西林 /舒巴 头 孢 菌 素 类 头孢氨苄、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羟氨苄、 头孢克 洛 、 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 、 头孢丙烯 头孢哌酮、头孢曲松(罗氏芬、泛生舒复)、 头孢地尼、头孢特仑酯、头孢他美酯、 头孢孟多、头孢克肟头孢噻吩钠、头孢替唑钠、 头孢他定(国产)、 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国产) 头孢吡肟、氟氧头孢钠、头孢硫咪、头孢替安、头孢地秦、头孢唑肟、头孢甲肟、头孢米诺 、 头孢匹胺、头孢泊肟酯、头孢托仑酯、 头孢他定(复他欣、凯复定)、 头孢美唑、头孢西丁钠、拉氧头孢钠、头孢布烯、头孢噻啶、头孢来星、头孢乙氰钠、 头孢匹林钠、头孢替坦二钠、头孢尼西钠、头孢雷特、头孢磺啶钠、头孢沙定、头孢拉宗钠、头孢拉定 /舒巴坦钠、头孢唑林钠 /舒巴坦钠、头孢哌酮 /舒巴坦、头孢噻肟 /舒巴坦、头孢曲松/舒巴坦 、头孢哌酮 /他唑巴坦 其它β 内 酰胺 类 氨曲南 亚胺培南 /西拉司丁钠、美罗培南、 帕尼培南 /倍他米隆 氨基 糖苷类 庆大霉素、阿米卡星、链霉素 、新霉素局部制剂、小诺米星(小诺霉素)、 新霉素、 卡那霉素 奈替米星、 核糖霉素、西索米星、阿司米星、大观霉素、利维霉素、地贝卡星、 妥布霉素 、 卡那霉素 B 依替米星、 巴龙霉素、 异帕米星 酰胺醇类 氯霉素局部制剂 甲砜霉素、琥珀氯霉素、棕榈氯霉素 氯霉素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琥乙红霉素、乙酰螺旋霉素、乙酰吉他霉素、罗红霉素、麦迪霉素、交沙霉素、克拉霉素 阿奇霉素、泰利霉素、地红霉素、乙酰麦迪霉素、麦白霉素、罗他霉素、竹桃霉素、依托红霉素、吉他霉素 四环素类 强力霉素(多西环素)、土霉素 、 金霉素、四环素 米诺环素、美他环素、地美环素、胍甲环素 喹诺 酮类 诺氟沙星、环丙沙星、吡哌酸 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依诺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氟罗沙星、芦氟沙星、司氟沙星 加替沙星、莫昔沙星、司帕沙星、帕珠沙星 13 分类 一线抗感染药物 二线抗感染药物 三线抗感染药物 磺胺 类 磺胺嘧啶、复方磺胺甲噁唑片、柳氮磺吡啶、磺胺脒、磺胺米隆、磺胺嘧啶银、磺胺醋酰钠、磺胺嘧啶锌 复方磺胺甲噁唑针、磺胺二甲嘧啶、磺胺二甲异嘧啶、磺胺异噁唑、磺胺苯吡唑、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对甲氧嘧啶、磺胺多辛、酞磺醋胺、琥磺胺噻唑、酞磺胺噻唑、磺胺林 甲氧苄啶类 甲氧苄啶 糖肽类 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唑酮 烷类 利奈唑胺 抗结 核 药 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对氨基水杨酸钠、 利福喷丁、链霉素 利福定、利福霉素钠、利福布丁、乙(丙)硫异烟胺、异烟腙、氨硫脲、安痨息、紫霉素、卷曲霉素 抗麻风药及抗麻风病反应 药 氨苯砜、苯丙砜、 醋氨苯砜、氯法齐明、硫胺布新、沙立度胺 硝咪 唑类 甲硝唑 替硝唑、奥硝唑 呋喃类 呋喃妥因、呋喃唑酮 抗真 菌药 制霉菌素、复方土槿皮酊、益康唑、克霉唑、灭癣酚、西卡宁、咪康唑、灰黄霉素、托萘酯、阿莫罗芬、环吡酮胺、特比萘芬霜剂、萘替芬、酮康唑片、 氟胞嘧啶、氟康唑、美帕曲星、伊曲康唑胶囊、特比萘芬片、伊曲康唑、克念菌素 两性霉素 B(脂 质体)、伊曲康唑针、硫化硒、伊曲康唑口服液、伏立康唑、尤泊芬净 其它类 林可霉素、磷霉素、克 林霉素 新生霉素、夫西地酸钠、乌洛托品、孟德立胺 多粘菌素、杆菌肽 注: 氨基糖苷类、氯霉素类、四环素类原则上不作为儿童的一线用药,喹诺酮类不用于儿童。 氨基糖苷类作为老年人的一线用药应慎重。 本目录为卫生厅制定的参考目录,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院情况和当地经济状况制定分线目录。 14 第二部分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标准 处方的正确书写、准确调配、严格管理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必要前提。 为加强处方开具、 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 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 , 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实际, 制定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标准。 一、 处方管理基本标准 (一)处方设计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 “ 麻 ” 、 “ 精一 ”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 “ 精二 ”。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 1) 普通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正文:以 Rp 或 R(拉丁文 Recipe “ 请取 ” 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名和 /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 20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 15 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正文:病情及诊断;以 Rp 或者 R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二)处方权管理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 “ 医师 ” )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 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 16 醉药品和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 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处方书写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 4) 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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