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特困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精神病维持治疗期(系指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无自杀行为的抑郁病)、帕金森氏病、运动 3 神经病。 以上门诊,住院病人年医疗费用超过 500 元部分(门诊1000 元)按 50%比例给予救助,但每年累计救助标准 最高不超过 5000 元。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实行年度申请制,逐级申报,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报一次。 特困人员(重病患者)或其家属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居委会或原属系统工会,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填写《贵池区特困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受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限市第一、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或由此三家医院建议转院治疗的其他二甲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转院治疗建议书、住院证明、住院发票(尿毒症透折、肾移植术后排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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