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开发费用支出 ,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 [2020]100 号 )以及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财综 [2020]68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 ,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 ,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 ,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统一按照国办发 [2020]100号文件以及 财综 [2020]68 号文件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 (一 ) 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 )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 ) 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 ) 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 ,纳入一般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时 ,填列《 202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03 类 非税收入 07 款 国有资源 (资产 )有偿使用收入 99 项 其他国有资源 (资产 )有 偿使用收入 科目。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的具体方式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按宗地编制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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