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对隐私权界线的一点看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②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被监视者除外;③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入侵、窥视或骚扰;④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涉、干预、窥视、调查和公开;⑤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和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⑥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 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利用;⑦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⑧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⑨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⑩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④ 刘法官在此明确将公民的性生活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划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时,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平衡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 公众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等,它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由公法体现;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私法体现。 前者包括知悉政府领导人的履历,知悉社会重大灾害情况,知悉政府的主要财政收支情况,知悉公众人物观点的权利等,后者包括知悉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知悉购买商品的品质情况,知悉自己的疾病诊断治疗情况的权利等。 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矛盾的情形往往表现在政府官员与公众人物身上。 对一般公民来说,隐私权具有绝对性,在任何 时间任何场合都不能被侵犯。 而政府官员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会因为需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加以限制。 国外司法实践确定的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标准一个是新闻价值,一个是公众的合理兴趣。 即如果符合这两个要求,即使所披露的是与社会无关的个人情况,也不构成侵权。 ⑤ 现实的例子是香港明星钟欣桐更衣时遭偷拍事件和香港《东周刊》刊登刘嘉玲被虐裸照事件,这两个事件中所披露的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共同特点是信息产生的手段违背公认的道德标准,信息的内容淫亵,刺激的是。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