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良好企业名单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附件 2), 考核结束后 ,考核小组组长 写 出 考核结论,并在申请表考核小组一栏内提出考核意见。 第九条 认定:舟山检验检疫局食检处负责人根据考核小组考核意见,合格的,填写出口食品良好企业名单推荐表(见附件 3),报分管 局 领导审核 同意 后,上 报 省局食检处审批;不合格的,材料直接退回申请企业。 第十条 被批准列入良好企业名单的 企业 ,舟山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企业,并从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章 检验 第十一 条 舟山检验检疫局对列入良好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优先检验、优先放行政策。 第十二条 输欧盟 海捕 虾仁: 1. 出口企业按国家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规定》进行正 4 常报检。 2. 检验员在规定检验日期内按照《出口水产品感官物理检验作业指导书》对产品的包装、规格、 批号、 质量、数重量进行现场感官检验,填写《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并按照抽样规定抽取检测样品送水产品实验室作监控检测,检测项目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一览表》执行,对报检的货物进行 笼锁。 3. 感官检验合格的, 监装后 予以放行。 4. 检验员必须在水产品实验室结果出来后方可签发卫生证书及其他在进口国通关时需要的相关证书。 5.经实验室检测,结果达不到进口国的相关要求和我国对出口食品的相关要求,食检处签发召回通知书, 企业应 召回该批产品。 第十三条 出口 被认定的其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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