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许连锁经营的成功经验及启示(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促销方法; ( 2)特许连锁总部对促销的援助; ( 3)有关特许连锁加盟店促销义务的事项。 ( 1)物 品的种类、品质、数量; ( 2)筹办的方法。 ( 1)支付的理由; ( 2)金额的计算; ( 3)支付的时间、方法以及其他条件。 ( 1)有关会计事项; ( 2)特许连锁加盟店专心致志营业的义务。 、终结及更新 ( 1)合同的期限及更新 ( 2)解除合同的事由及解除合同的方法; ( 3)其他的合同终结原因及其手续; ( 4)合同 终结时应处理的事项。 ( 1)免除责任条款; ( 2)特许经营权合同的转让; ( 3)连带担保、财产抵押及有关其他提供担保的事项; ( 4)管辖仲裁的一致意见、仲裁条款及有关其他解决纠纷的事项; ( 5)合同的修改; ( 6)合同的年月日; ( 7)运营规则,其他与合同书有关的补充文件。 国际商会标准国际特许经营合同 公司注册地在: 公司在此由: ______代表 以下称 特许人 与 ______公司 公司注册地在: 公司在此由 ______代表 以下称 受许人 第一部分 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 1 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 (制造 )下述产品 (服务 )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 4 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 2 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 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 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 3 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 使用代表 ______(加以描述 )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 ______登记为产品 (服务 )的商标 (使用登记为 „„ 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 (b)使用 ______名字 /标志的权 利; (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 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 5 节和第6 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人制造的产品 (由指定的供应商 )意即 第 4 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 3 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 5 条 专属性 在本合同期间,在第 4 节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 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 (服务 );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 (服务 )。 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或为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 1 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 不得在第 4 条规定的地域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 (服务 )寻求客户。 第 6 条 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 ______年。 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 __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 ______月发出通知。 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 (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 )。 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不发出 __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代理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 (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 第二部分 总则 第 7 条 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 谨慎、忠实和合作。 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他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 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 8 条 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 9 条 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 1 条所载出售 (制造 )产品 (服务 ),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完善的和谐和组织。 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建筑物 9.( 1) 1 受许人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 (服务 )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 4 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 至迟本 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 此项粗略估算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 „„ 其费用均由特许人负担。 9.( 1) 2 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 4 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授予的各项权利 受许人应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 3 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 受许人除了出售第 1 条所列产品 (服务 )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 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 权利。 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允许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 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附其他明显的成分,不论 9 第 2 项如何适用。 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保险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的话)。 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从事其活动中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在商业与 东西和在建筑物上使用 ______名称。 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能发生混淆, 受许人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7]97 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 (内贸政体法字 [1997]第 24 号 )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在省 (自治区 )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 (自治区 )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在同一县 (市 )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 经县 (市 )国家税务局会同县 (市 )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 (市 )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 (市 )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 (市 )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 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商字 [1997]411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连锁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分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贸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和连锁企业特点,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多种形式、各个行业的连锁经营企业,具体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社等系统的直营连锁(又称正规连锁 )企业、特许连锁(又称加盟连锁)企业和自愿连锁 (又称自由连锁 )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应在实行连锁经营后的一个月内,将连锁经营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管理的规范工作。 第四条 连锁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连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分行业财会制度的规定,全面系统地组织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有关方面通报重要的财务信息。 (二 )连锁企业应当根据内部经营管理的特点,按照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经营特点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 )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财务监控体系。 通过建立制度监控、会计监控、实物监控和指标监控等方式,使总部及时掌握销售、价格、存货、纳税、资金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各门店的外部或内部情况,并及时调整调控措施。 (四 )连锁企业应当逐步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 第 二章 直营连锁财务管理 第五条 直营连锁,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第六条 直营连锁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制。 同一地区或城市的连锁企业,实行 “ 总部一分店 ” 管理模式。 跨地区的连锁商店,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 “ 总部一地区总部一门店 ” 的管理模式,地区总部在总部监督下严格按总部有关规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从而形成总部和地区总部两级管理体制。 门店的所有帐目必须并入总部或地区总部帐目,同时门店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帐目,并定期与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帐。 门店 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核算。 第七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各门店经营和改造所需资金,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筹措,统一安排。 各门店存入银行的款项,要及时通过银行结算划转到总部或地区总部指定帐户,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计划调剂。 总部和地区总部对门店可建立备用金制度,门店不得坐支销货款。 为加强总部、地区总部的资金融通和调度力度,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内部资金管理上,应通过 建立内部资金调剂中心,对门店实行统一开户、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第八条 存货管理。 除保鲜期短或鲜活商品外,总部和地区总部要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 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 总部或地区总部配送给各门店的商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其计价可以采取成本加一定费用计价法、成本加一定比例的毛利计价法、市场售价计价法和协议计价法。 具体采取哪种计价方式,主要应遵循便于管理、便于考核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要求。 总部或地区总部所在城市的门店经营的保鲜期短或鲜活商品,由总部 统一采购、结算,直接配送到门店;不宜统一配送的商品,由门店到总部或地区总部指定的生产点取货,或在总部或地区总部规定的渠道和价格浮动幅度内由门店用备用金直接采购、按规定向总部或地区总部报帐。 总部或地区总部对门店实行售价金额核算,进价数量控制 (不便保管的鲜活商品也可采取进价总金额控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电算化管理,单品进价核算。 门店每月对商品进行盘点,建立实物负责制度。 总部或地区总部要核定商品损耗率,超额损耗部分,由总部或地区总部从门店的工资或奖金总额中扣除。 门店要根据销售情况和市场需求,及时提出调整商 品结构的建议,对接近保质期的商品经常清理,以便总部或地区总部及时调换。 对低值易耗品等其他流动资产的管理,要明确总部和门店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各门店的固定资产由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统一标准配置,折旧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提取。 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采购、调拨、报废等事宜,门店无权处置。 第十条 门店要加强总部或地区总部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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