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材案例部分详解一(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0 万元人民币,其中, A 用货币出资 10 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25 万元, 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10 万元, C 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 5 万元。 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 A、 B、 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且, C 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 10 万元存入D 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 A 用货币出资的 10 万元尚未到位。 试分析: 1.拟设立的 D 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 册资本做出规定。 D 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 为什么。 3. A、 B、 C 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 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 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题要点: 1.拟设立的 D 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 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 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 D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0 万元,超过了 50 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3. A、 B、 C 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 B、 C 是合法的, A 是不合法的,因为 A 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 A 是违法者, A 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 B、 C 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的,要求熟悉《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例如,股东人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教材第 158 页)、出资形式等内容。 四、 公司董事同业竞争禁止的法律责任 某甲和某乙均为某市青松化工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的董事。 2020 年 9 月某甲、某乙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某丙、某丁合伙开办了一个化工原料厂,从事聚酯乙烯的生产。 其产品与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 2020 年 1 月,青松公司发现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这一行为。 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的职务。 同时,公司还要求某甲和某乙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 20 万元人民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 青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将其经营化工原料厂所得收入交给青松公司。 试分析: 1. 某甲和某乙与他人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2.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于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题要点: 1.某甲和某乙同某丙、某丁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其产品又与青松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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