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终止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 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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