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号令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报书》、《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压舱水报告单》及载货清单,并应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提交《除鼠 /免予除鼠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预防接种证书 》、《健康证书》以及《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登轮检疫时,应当在船方人员的陪同下,根据检验检疫工作规程实施检疫查验。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疫判定没有染疫的入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经检疫判定染疫、染疫嫌疑或者来自传染病疫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入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除害处理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除害处理事项后,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经检疫判定合格的船舶,应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对须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应当向船方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在处理合格后,应船方要求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出境的船舶在离境口岸接受检验检疫,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八条 出境的船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境前 4 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 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 24 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 24 小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必须在装货前申请适载检验,取得检验证书。 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取得《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对需实施除害处理的,作除害处理并取得《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后,方可装运。 第二十条 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时,船方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航海健康申报书》、《总申 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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