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确认符合要求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六章 海洋 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出版 第四十 四 条 海洋 国家标准 经国家海洋局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 审批 、编号和发布。 海洋 行业标准 由国家海洋局 予以 审批 、编号和发布,并在国家海洋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 四十 五 条 海洋地方标准的发布,按《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海洋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省 级海洋主管部门应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同时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 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四十 六 条 海洋标准的编号由海洋标准代号 (国家标准为GB,行业标准为 HY)、标准顺序号及批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推荐性标准的代号在国家标准 ( GB) 或行业标准 ( HY) 后面加“ /T”。 示例:强制性海洋 国家( 行业 ) 标准编号 GB( HY) -; 推荐性海洋 国家(行业) 标准编号 GB/T( HY/T) -。 第四十 七 条 海洋国家标准的出版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海洋行业标准的出版,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 自接到海洋行业标准发布通知后三个月内组织出版。 出版经费纳入海洋标准编制经费。 第四十 八 条 海洋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申请,送海洋标委会审查后报国家海洋局。 海洋国家标准的修改或补充,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发布。 13 海洋行业标准的修改或补充,由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备案。 第四十 九 条 海洋标准由批准发布机构解释。 第 五十 条 海洋标准的著作权由批准发布机构享有。 第 五十一 条 制定海洋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照《海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七章 海洋 标准的复审 第 五十二 条 标准实施后,批准发布机构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对海洋标准的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 (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对规范海洋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四)是否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五)是否符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第五十 三 条 国家海洋局可根据需要,委托海洋标委会组织参加过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对实施的标准适时进行复审。 第五十 四 条 复审结 果 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 认 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 ”字样; (二)确 认需作 修 改 的标准,由批准发布机构 作为 修订 项目 列入计划。 标准修订程序与标准制定程序相同。 修订的 海洋 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14 (三)确 认已无必要存在的 标准 ,予以废止。 第五十 五 条 海洋标委会应在复审结束后写出复审报告报国家海洋局,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 第五十 六 条 海洋国家标准的复审结论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发布。 海洋行业标准的复审结论由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发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海洋 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 七 条 海洋 标准宣贯工作应列入各 级 海洋 行政主管部门 和 技术 机构工作计划。 海洋标准发布后,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标准宣贯工作计划,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后,三个月内开展对发布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指导。 第五十 八 条 从事海洋工作的组织和机构应积极贯彻、实施标准,实施标准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纳入本单位的建设、技术改造计划。 实施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报告和咨询。 第五十 九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均不得违反强制性海洋 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海洋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和进口。 第 六 十条 海洋仪器设备、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设备,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 六十一 条 海洋仪器设备、海水及苦咸水利用设备产品、 改进的产品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编制产品计划任务书、产品设计、试制、鉴定等各个阶段必须进行 15 标准化审查,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不得定型和投产。 第 六十二 条 海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作为 申请海洋仪器设备产品质量认证、海洋计量认证的技术依据。 第六十 三 条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及海区标准计量中心应对采用海洋标准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 四 条 国家海洋局委托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和海区标准计量中心,对海洋调查、监测、预报等业务化运行及重大海洋专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标准化监督检查。 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由国家海洋局发布通报。 第六十 五 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国家海洋局投诉、举报违反海洋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 六 条 违反本 办法 第五十 九 条、 第 六十 条、第 六十一 条、第 六十二 条 的 ,由国家海洋局责令限期改进 ,并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 七 条 本 办法 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 八 条 本 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附件 1: 国 家 海 洋 局 标 准 项 目 任 务 书 项目名称: 标准性质与级别: 起止时间: 负责起草单位: (印章 ) 项目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17 一、任务要点(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 二、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18 三、本标准应用范围和主要技术要求 四、本标准预期达到的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 工作进度安排: 19 六、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名称、分工: 七、主要起草人员(姓名、单位)及分工: 八、主要措施(包括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经费预算和落实情况): 20 九、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技术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十、局业务部门意见: (盖公章) 年 月 日 十一、全国海洋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公章) 年 月 日 十二、海洋标准化归口业务部门意见: (盖公章) 年 月 日 21 附件 2: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国家标准名 称 计划项目 编 号 申请调整内 容 调整理由和依据 负责起草 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技术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 年 月 日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 年 月 日 国家海洋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 (盖公章 )。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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