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而对工资总额时间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平摊到本年各个月份作为基数,还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统一。 而且在基金筹集中,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经营不善甚至无力付薪,更不用说缴纳失业保险费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业主观上不愿缴费,觉得本企业职工失业不多,如果缴费,是在背别人的包袱;三是强制性不够。 对某些企业拒不参保,拖欠 保费的现象,相关机构更无有效措施解决,导致应收未收,基金筹集困难。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尽管各国都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并非参加失业保险的人都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由于失业保险制度担负着促进就业的责任,因此各国对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都很严格,中国也不例外。 《条例》中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此条件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特性。 但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保或拖欠 保费,缴费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 有的省份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保费的,职工失业后,按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发放待遇,所欠保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清缴。 ”但仍然未明确说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使缴费期限不足一年应如何处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本人意愿 ”一般指 “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等。 但其中规定并不明确,如职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响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开除也能享受失业保险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 “非本人意愿失业 ”应详加规定。 (三)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 ”。 此条规定过于苛刻,如果失业人员发生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 60 日内(有些省份规 定为 30 日)办理申领手续,却因此不能享受相应待遇,显然其今后生活难以保障。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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