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泰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单位(甲方):地址:法定代表(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 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 合所定岗位要求的; 6 ( 2)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 3)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 4)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它有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 5)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 1)在试用期内的; (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 4)依法服兵役的。 除本条第 4 款中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 个 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 7 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6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 5)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因甲方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乙方 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 1 年,支付其本人 1 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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