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试卷(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万元,商业零售为 30万元,开发咨询服务的为 10 万元。 简述哪些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1) 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教育、文体卫、环保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规定 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 休工资等;( 9)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简述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 应 符合 哪些 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五、 论述题(本大题共 2小题, 第 1小题 10分, 第 2小题 10分, 共 20分) 试述 经营者的义务 ( 1) 遵守法律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2) 接受监督 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监督。 ( 3) 保障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 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 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4) 提供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 虚假宣传 ; 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应作 出 真实、明确的答复 ;应对 商品明码标价。 ( 5) 标明名称 、 标记 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 6) 出具凭证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当 消费者索要 时 ,必须出具 凭证。 ( 7) 保证 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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