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地交易中心 (盖章 ) 年 月 日 14 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 本) (经营性用地类) 合同编号: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15 珠海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珠海 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 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宗地情况与 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机场东路西侧, 宗地编号为 珠国土储 202010,宗地总面积 平方米。 宗地 位置及 四至 范围 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住宅、商业。 第五条 出让人按 宗地 现状条件出让土地。 即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他附着物出让人已补偿完毕,并由出让人负 16 责人员清场。 本宗地现有有的供电、通讯线路和地下市政管道,由珠海市金湾区政府在受让人付地价款至 30%之日起 60 日内,负责按规划要求搬迁完毕,所需费用由金湾区政府负责。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住宅 70 年、商业40 年 ,自 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期限届满之日后第31 日起算,即从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算。 第 七 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 )。 第 八 条 受让人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后即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10%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 九 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二)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 ) 自 本合同签订 生效 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 )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三 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30%,即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 )。 第二期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60%, 人民币大写 17 元 (小写 元 )。 第 三 期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须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100%,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 )。 第十条 受让人应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支付,出让人不接受以任何债权冲抵。 第十一条 受让人除按本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章 土地的交付及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 十三 条 受让人按合同规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 5 日内,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土地出让条件,并 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及 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后,出让人出具《土地交付通知书》, 受让人 签收,即为 交付土地。 《交付土地通知书》出让人、受让人各存留一份。 若受让人未应约或未按本条规定的最后期限到场,或受让人虽到场 验明各界址点界桩 后仍拒绝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的,出让人依法送达《交付土地通知书》,土地也视为已交付。 受让人 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 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 18 桩 ,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 四 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 付清 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30 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 房地产权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 五 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 开发建设必须遵守珠海市规划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点》,主 要内容如下 : (一)土地用途:住宅、商业; (二) 建筑容积率 :≤ (三) 建筑密度 :住宅 22%、商业 35%; (四) 绿地比例 :≥ 35%; ( 五)户型结构比例: 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本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不低于70%; (六)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商业建筑集中布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10%。 第十 六 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无 ; (二 ) 无 ; (三 ) 无。 第十 七 条 受让人同意在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即 19 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之前动工建设。 本合同所规定的动工建设是指受让人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实际进行主体工程建设的行为。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 经出让人同意的可以延建, 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 在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4 年 6 个月内,即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按照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 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 十九 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 二 十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 二 十 一 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 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 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并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 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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