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目单位记账。 市环保局将报账资金于审核完毕 5 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 在首次 申请时需 报送下列材料: 5 项目资金申 请书(附表一); 项目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或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工艺方案的咨询意见; 项目单位治理项目银行专户的自筹资金存款单据(即 项目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 自筹 资金的 30% ); 属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在之后 申请时需 报送下列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书; 西安市 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表 (附表二 )。 在最后一次 申请时需 报送下列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书; 《西安市 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 (附表三 )。 第九条 对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项目, 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批复预算资金的 30%。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市环保局制订的“西安市 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表”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季最后一个月的 20 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跨年度的项目每年 1 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年度工程进度情况和用。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