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术协会机关是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推动、协调、指导所属团体的活动,为基层团体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可变更或增补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五条 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 (协会、研究会 );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 重复; 5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能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的刊物、资料;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必要的活动经费来源,有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固定支持。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应接受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淮安市科学技 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市级学会申请变更名称或退出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因严重违反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以及长期不能开展活动的,经淮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警告、限 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区)科协 第三十一条 县(区)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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