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切行政管理领域。 尽管人们希望法律在授权时明确具体的防止行政恣意的规则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但在实践中,靠法律规定完全覆盖和拘束行政行为是不可能的,因此,根据变化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承认行政机关有具体判断和选择的余 地,有时对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来说,还是必要的。 但是,承认行政自由裁量的必要与法律对它的限制是一致的。 在法律限制的方式中,除了实体法意义上的限制外,还应当把法律程序作为限制的方式,这有了依法行政的程序正当要求。 程序正当是一个涵义很丰富的概念,其标准也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 从公开的要求看,所谓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尽可能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与机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 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从公平角度看,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 辩解、质证的机会和权利。 在作出行政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该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释采纳或不采纳某种材料的事实和理由;对直接或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所有资料,只要不属于法定的保密范围,行政管理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和复制、从中立的要求看,行政决定的结果不应涉及行政机关自身的利益,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偏见。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和采纳其证据;在执行公务时,如果相应事项或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自己存在着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公务令,以证明自己拥有行使行政职权或执法资格的权力。 四、关于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避免拖延耽搁造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或有关证据散失、毁灭从而影响行政行为的准确性。 高效与便民是辩证关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有效率的,只有较高的效能,才是便民的前提,同时,行政机关不仅应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互动性,而且行政机关也应具有回应性。 随着社会现代化和政治社会化的发展,行政机关的职能也相应发生显著变化。 行政机关由权力的集中代表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执行者,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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