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项 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一般项目除外)。 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向市科委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及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1.国家或重庆市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没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2.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 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5.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或业务处提出调整意见,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需撤销的项目,由业务处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经市科委委主任办公会审批、其它项目经市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 位(依托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 市科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对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处理,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分期拨款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 项目检查、评估意见作为拨付后续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对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要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应作撤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管理根据计划类别按照《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或《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包括鉴定、验收和总结三种形式,以验收为主。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的项目可按国家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结题;关键或主要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的项目或基金一般项目原则上进行总结结题;其余项目按本章条款进行验收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完成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国有资产的财务处理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向业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 2.业务处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批复验收申请,并确定验收组人员、验收时间及方式,其中重大、重点项目须商计划处后报市科委领导审批。 3.业务处组织验 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结论意见,计划处审核验收结论。 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验收由计划处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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