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讲座之二(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型单元逐项进行现场调查。 附表 4用于井灌类型,附表 5用于渠灌类型,附表 6用于井渠结合类型。 • 用典型单元的 “ 年累计抽水量 ” 或 “ 年累计引水量 ” 校核调查计算出的作物现状 “ 亩均灌溉用水量 ”和 “ 附加用水量 ” ,要求基本吻合,否则应重新调查。 • 调查数据应来源于该典型单元的灌水员或灌溉用水记录。 调查人员应事先了解当地的典型灌溉制度,以便及时核对现场调查数据。 (六)汇总、分析 按附表 7的要求,分区、分作物汇总现状亩均灌溉用水量调查结果。 其中各 “ 灌溉面积 ” 按纵向、横向分别进行 “ 小计 ” 或 “ 合计 ” ,各 “ 亩均用水量 “ 按纵向、横向分别以面积加权平均。 按附表 8的要求,分区、分作物,按灌溉工程类型汇总附表 7的内容。 调查其他可供比较的灌溉定额(节水灌溉规划采用定额、经济灌溉定额等),进行比较。 分别计算分区、分作物,对应各类灌溉工程形式的灌溉需水量(面积为分区内该作物的该灌溉工程形式的合计面积),计算各栏的合计值或平均值(其中 F F6可以不计算)。 按附表 9的要求,进行灌溉用水供需平衡分析。 首先按本次调查汇总的主要作物亩均灌溉用水量、亩均附加用水量以及相应的灌溉面积,计算各分区的灌溉需水量;同时把分区斗口计量的灌溉需水量折算到水源处,即除以支渠及以上渠道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井灌该系数取 1)。 • “亩均灌溉用水量试算值”和“亩均附加用水量试算值”取自附表 8的 F F3, 必要时可参照附表 8的 A A7~ F F7调整。 • 比较供需水量,如果 “ 供 ” 大于 “ 需 ” ,则可认同调查结果,不应人为增加亩均灌溉用水量;否则应进行调整。 “调整”可参考以下顺序进行: ① 调整定额:参照附表 8调查的参考灌溉定额,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核减; ② 调整用水结构:按《水资源利用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等的 “ 十五 ”阶段指标,调减高耗水作物灌溉面积; ③ 调整节水指标:按《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等 “ 十五 ” 阶段节水灌溉发展指标 ,重新测算亩均灌溉用水量。 供需水量不要求完全平衡,但不平衡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最终结果填入附表 9,调整过程应在自评价报告中详细说明 (七)编制成果表 分区、分作物编制灌溉用水定额成果表(附表 10)。 以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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