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及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案例内容摘要:

需支出这笔费用来保障何某华受教育的权利 , 迫使杨某 用 何某建 的 遗产 先行垫付。 故应认定为何某华 对其应继承的遗产 中 先行取得的部分,遗产分割时 应当 从其应继份额中予以扣除。 从另一个角度看, 如果该笔费用是从杨某的个人财产中支付的,那么杨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 理 ,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在无因管理中也应当适用该规定。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叶某 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 ,但是在未成年人 何某华 有自己的财产时 应当用其财产返还,当然这种情况就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在继承 纠纷 案件中 进行 处理, 而是 应当另行起诉了。 三、 本案 在何某死亡时 就产生了转继承关系,这时何某芬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转继承关系中又涉及何某华的代位继承关系, 实际上 何某华对父亲的遗产 继承了双份。 本案在 何某建 的遗产未分割之前,其父 何某 作为其继承人又死亡,因 何某 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付忠群的遗产,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 由此产生了 第二次继承 ,且 继承关系呈多样化。 何某华 既是普通法定继 承人,又是代位继承人,还是转继承人,三种身份集于一身。 一方面, 应当 明确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首先取得的是被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期待权,从而取得代位身份,在被继承人死后,方取得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既得权。 如果继承中继承人已获得了继承既得权 , 则他 的继承人的继承就只能是普通继承或转继承。 本案中 何某建 先于 何某 死亡,何某华 在依普通继承取得对 何某建 遗产的继承既得权的同时,还获得代位继承人身份,代表享有 何某建生前对 何某 财产的继承期待权,此期待权在 何某 死后转化为继承既得权。 另一方面,由于 何某 在 何某建死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 杨某 、 何某芬 及代位继承人 何某华 转继承。 关于 何某 遗产的具体范围,在本案中 应是 其生前与 杨某 分别所获得的对 何某建 遗产的继承既得权之和的一半,而不是其生前单方从 何某建 处所获得的继承既得权的一半 ,因为杨某和何某的遗产继承 既得权 是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一半给杨某后仍然还是从何某建处继承和分得的数额。 这里应当明确法院是进行了划分的,不能理解为何某从何某建处继承的遗产就是自己的遗产,还有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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