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招商引资政策内容摘要:

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速度。 对投资于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性项目,属县内审批权限的,从收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全套效证明材料之 日起,有关部门要在 3 日内审批办结;属于县权限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 2 日内予以答复,并及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式、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劳动工资、利益分配、用人制度等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贪污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侵占。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限定或暗示外来投资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禁止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向外投资者搭售其产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事前拟定检查计划,并于 3 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法检查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后,再向上报告; (二)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谋取私利。 第六章 投资环境 第十七条 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 建立长顺县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者办理项目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减少中 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二) 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种投诉。 一般投诉事项在 3 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事项在 10 日内答复。 第十八条 在县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县外人员,购置或租赁房屋及就医、旅游、子女入学等,均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在长顺县投资经营时间一年以上,投资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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