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指南内容摘要:

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规 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凡被取消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 《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年审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 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新认定的当年不年审。 (十一)对营业税减税免税的管理办法 11 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 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 二、代开票纳税人 (一)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下列有关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时,如果开票金 额超过 2,000元的,必须提供其与委托人签订的书面货运合同、委托人书面证明或其他有效书面证明。 有关书面证明必须反映承运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劳务金额,并由承运人和委托人分别盖章(或签字)。 12 按规定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的代开票纳税人,还必须提供其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代开票纳税人,应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 (二)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对现有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 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1. 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之日起 30日 内审核完毕。 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 纳税人凭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同货主签定的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及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到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3 13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凡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 (三)发票管理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以下资料并缴纳税款后,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 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代开票单位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 挂靠人代开发票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方税务局。 或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委托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 (四)纳税申报 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 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 3%征收教育附加费、 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按开票金额 %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 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14 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 ( 五)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计税依据。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即在代开票时,应全额按开票金额征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 %的预征所得税。 (六)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计 税营业额。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凡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需要抵扣其他运输企业运费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要抵扣营业税的运输发票及其他相关运输合同等资料,经地税机关确认后方可抵扣申报。 所谓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 2)联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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