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文重新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内容摘要: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资产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会产生关联交易、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做出特别提示。 全体董事应当履行诚信义务,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如有关信息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前已被市场知悉,董事会应当立即就有关计划或方案及时予以公告。 六、董事会在形 成决议后 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见本通知附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未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或者报送的资产交易方案与现行法律、会计、评估要求或行业政策不符,或者上市公司实施该项交易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补充或修改报送材料。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审核期限自收到公司的补充或修改意见后重新计算。 中国证监会对报送的材料不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并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报送和公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 八、上市公司下列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行为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审核: (一)同时既有重大购买资产行为,又有重大出售资产行为,且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总额同 时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 70%的交易行为; (二)置换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 70%的交易行为; (三)上市公司出售或置换出全部资产和负债,同时收购或置换入其他资产的交易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审核中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其他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 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期限自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至发审委提出审核意见止。 发审委审核后,提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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