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

治本之策还得从制度层面入手,在加强对代表履职监督的同时,从源头上建立起代表竞选机制,通过竞争来吸纳优秀人才,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 直接选举范围过小。 《选举法》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 大 代表 ,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 由于间接选举并非选民亲自表达意愿,存在着不客观全面反映民意的情况;多层次间接选举削弱了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淡化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模糊了选民与代表间的责任关系。 3 代表的活动缺乏有效保障。 代表 深入社区、企业调查研究,调查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等,缺乏一定的经费作保障。 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规定过于原则,没有一个量化标准,且缺少相应的责任条款。 其次是缺少程 序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均未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规定具体程序,如代表们开展什么活动。 如何开展。 谁去组织。 如何运作。 有何责任。 不履职怎么办。 等等。 ⑤ 对代表缺乏必要的监督。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⑥ 法律对不参加代表活动、不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如何监督,未作明确规定;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没有落到实处,其履职行权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很少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监督难以实施;代表履行职责没有明确标准,选民和选举单位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⑦ 三、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具体措施的构想 选举制度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 , 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 在此过程中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 对于如何 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我们有如下构要想: 减少代表名额,使之精简化。 修改前的《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曾规定“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修改后的《选举法》删除了“人口超过一亿的省”这一限制。 但是我国人大代表的数额仍然是居高不下。 现在,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名,是世界议会之最。 我国人大代表人数之多,固然有它的必然性。 但是,代议机构设置有它固有的要求和规律。 代表机关要从事立法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人数太多不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决定问题。 所以,代表机关的人数是有限度的。 代表机关的人数确定必须考虑下列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需要尽量多的代表,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一方面代表不能太多,否则,不利于开会、讨论和决定问 题。 把两者结合考虑,才是决定代表机关人数的科学根据。 ⑧ 让一部分代表先专职起来。 代表专职化是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政治安排和国家职务确定后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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