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大学会计系(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組織 • 發起人員:由於該行政區堿內開業之記帳士發起。 • 組織人數:三十人以上發起。 • 無法發起時:若因發起人不滿三十人,而無法組織直轄市及縣 (市 )記帳士公會,則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之發起組織 第二十二條 •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練習題目 • ( )下列有關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之敘述何者為誤 (A)為便於管理,凡同一直轄市及縣(市)之記帳士超過三十人者,應每三十人組織一個之公會 (B)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 (C)同一直轄市及縣(市)之記帳士會計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D)同一直轄市及縣(市)以組織一個之公會為限。 • ( )下列有關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敘述何者為誤 (A)各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組織公會全國聯合會 (B)記帳士應分別加入各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及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C)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D)全國聯合會以一個為限。 第二十三條 公會理事、監事任期 • 各級記帳士 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 • 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練習題目 ( )下列有關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任期均為三年、監事任期均為四年 (B)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不得連任(C)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理事長不得連任 (D)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懲處之規範 • 第 26條 應付懲戒之事項 • 第 27條 懲戒處分之情況 • 第 28條 得報請主管機關教付懲戒之單位 • 第 2934條 懲戒之流程 第 27條 記帳士處分 •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 一 警告。 • 二 申誡。 • 三 停止執行業務 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 四 除名。 • 記帳士受 申誡 處分 三次以上 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第 28條 得提起記帳士處分單位 • 記帳士有第二十六條情事時, (1)利害關係人、 (2)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 (3)記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 (財政部 )交付懲戒。 • (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限期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其限期為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A)一週內 (B)三十日內 (C)一個月內 (D)二十日內。 第 29條 34條 懲戒程序 1 •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為九人。 ,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二十日內 ,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29條 34條 懲戒程序 1 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通知 記帳士公會 及 主管機關。 練習考題 • ( )下列何者記帳士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A)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 (B)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 (C)受申誡處分五次以上者 (D)受警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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