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及启示20xx-2-19内容摘要:

大部分,存款人个人也要承担一小部分。 (三 )美国存 款保险制度的新发展。 1999 年底,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虽然没有单列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但其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明确要求包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内的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的交易和其他关系的管理;并要求就一些尚无确切解决方案的重大问题在限期内向国会提交报告。 这些问题中就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体系稳定所起的作用和如何减少及防止其负面影响的问题。 2020 年 8 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表了研究报告.讨论存款保险体系的缺 陷以及解决办法,在充分征求意见之后,于 2020 年 4 月提出了改革建议。 第一,将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管理运作下的两个存款保险基金 —— 银行保险基金和储蓄协会保险基金合并。 第二,取消对保费风险定价的限制。 无论投保机构的资本多么充足、风险多么低,或是基金的准备金多么充足,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都有权向每家受保护的机构征收保费。 第三,设定基金准备金目标区。 现行的法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余额与被保险的存款余额的比例应为 1. 25%,当基金储备低于这一标准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应该设法提高保费以便能使准备金恢复这一标准。 这种做法虽然是为了维持固定的准备金水平,但却可能突然改变保费标准,使得保险费率波幅过大。 所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议:设定一个目标区,使保费费率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存款保险保护的金额上限比例化。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所以受保护的存款一直有一个最高的限额,从 1933年的 2500 美元,经过多次调整,于 1980 年提高为 10 万美元,这一上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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