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内容摘要:
复制工具,例如录音机、录像机、复印机 、计算机 的 广泛应用 密切相连,因此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 2 崔国斌“著作权集 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控制 ” , 《清华法学》第 6 辑 2020 年 页 110138 5 与其他实现版权利益的传统许可制度相比,补偿金制度不是基于著作权人 自愿 许可 而属于“法定许可”的制度,进一步讲,它通过权利人放弃难以实现的许可使用授权,转而以实现获取报酬权为主的讲究效率的制度,使用者无需费时费力寻求授权,但以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作品的代价,给权利人以补偿。 在 复制设备和材料 上收取版税,在互联网时代之前确实 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 网络环境下复制的广 泛程度以及复制工具的多样性难以确定合理的征收版税对象,与 CD、 DVD 空白盘同等功能 的 复制材料如 U 盘、移动存储设备、计算机硬盘、手机 等 都可以随时进行复制, 而丰富的交互软件如 P2P、 FTP、BT、电驴等则是最便利的复制工具,为了保护著作权的潜在利益, 是否要同时征收电子复制材料、计算机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版税 呢。 在 全球强烈追究 P2P 软件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时候,台湾飞行网公司曾提出,能否通过对 P2P 软件加收补偿金来获得合法经营,因为最终用户利用 P2P 软件交换什么作品,音乐网站 无法事先知道,也就永远 都 不能准确的事先获得著 作权人的许可, 处于侵权风险之中, 补偿金为那些 守法的经营者 提供了法律的保险。 飞行网的这个提议不无道理,但要在具有复制功能的软件上收取补偿金岂 知仅涉及交互式软件,具有复制功能的软件遍布于 计算机 中。 微软的办公 软件 如 Word、 Power Point、 Outlook、Media Player 等全部具有复制功能,也无法得知使用者何时何地复制了何种作品。 要开征软件补偿金, 其合理性 更 有待研究。 在目前著作权法中对个人目的的合理使用还 部分 保留的情况下,个人之间的复制如果不是侵权行为的话,这种复制工具的提供者没有侵权的基础(直接 侵权或间接侵权) ,讨论软件补偿金问题会将著作权保护进一步强化。 补偿金制度在 我国 也 没有法律 实践的 基础,我国以往没有对复制设备和复制材料收取补偿金的 做法,著作权人利益的获取还是通过许可和诉讼。 即使现在考虑补偿金制度的建立, 同样还有很多 配套措施的欠缺。 其中难以逾越的 还 是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其它权利团体)。 因为补偿金由谁来收取,按什么标准收取,如何分配使用补偿金等等问题都无法绕开权利管理组织。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并不完善, 除了音著协会为代表词曲作者的集体 管 理机构已经正常运作外,文学作品集体管理尚不成熟,其他如音像制 品的录制者、演唱者、表演者,美术作品的集体管理更是还没有建立起来,假如收取补偿金,还是无法对补偿金进行合理的 6 分配。 补偿金制度是为版权人设计的,它的精髓在于维护版权人难以实现的利益 —— 版权人无法控制广泛存在的私人复制与私人 使用侵蚀其版权市场,因此由立法强制性的对复制设备征收补偿金, 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也即大量潜在的复制者)上。 补偿金并不是设计用来减低传播者获取授权的 效率和减少使用者或许信息的 成本的。 除了上述两种解决大量权利授权问题的措施外,现行著作权授权模式中还有通过 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 、 技术平 台的服务运营商的代 理 模式 、 默示许可及将侵权风险降到最低的版权声明(不完全自愿许可) 等可以补偿一下授权难题,但依然是 杯水车薪。 三、 著作权许可模式的变革 —— 开放许可 由于大量 著作权 埋伏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对于软件作品 使用的事先授权 已经表现出对这一技术领域发展的负面影响。 面对著作权 阻断 信息和创新 的 问题,首先在技术界开始反抗著作权的强保护 和传统的许可方式 ,他们 提出 了 统一的开放式许可 证模式 , 放弃著作权 财产权、主张自由、开放、共享的使用作品。 自由软件 许可证 首先打破传统商业授权模式。 80 年代, 麻省理工学院的软件编程人员 认为商业 软件 的著作权 许可证极端的约束或限制了程序员得到源程序, 阻碍 了 软件的创新和发展,为 避免垄断、加强软件技术交流与合作,发起了自由软件的运动,建立了自由软件基金会(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 3。 自由软件试图创造一种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模式――开放源代码模式,其基本理念是: 软件的发布应将源代码一道公开发布, 软件的使用和修改应该是自由的,软件的开发合作应该是有益于软件创新 的,而并非是出于个人的商业利益考虑。 从技术上分析,私有或商业软件开发会导致大量的关于安全性问题,缺乏兼容性,而这很大原因在于大量熟练的、独立的可以分析和纠错的程序员不 能获得源程序,不能及时修改软件,另一方面,软件的更新非常之快, 不同于其他技术领域,如果给软件以 20 年(专利)或者 50 年(版权)保护将严重阻碍软件的创新。 自由软件基金会的创始人也是自由软件理念的极端体现者 Richard Stallman 认为: 3 见 GNU 组织的网站,包括对法律问题的声明,判例等的研究 以下涉及网站的注释,访问时间均为 2020 年 2 月。 7 软件的 自由使用是根本,用户可自由共享软件成果、 随便复制和修改代码。 用户之间复制软件不但不是 “盗版 ”,而恰是体现了人类天性的互助美德 4。 为了表示对版权保护的叛逆,自由软件使用了一个 与 copyright 对立的用语 —— Copyleft—— 的授权方法 ,命名为 GPL( General Public License) 通用公共许可证 ,其宗旨就是保证用户有无限复制和修改的权利 5。 GPL 两个最主要的 观点:反对专有软件的不自由,利用版权法来保护自由软件的自由; 反对软件的专有,甚至认为软件不应该有主人 6, GPL 许可证的核心内容有: 公开源代码;自由演绎软件作品;维护作者源代码的完整性;允许自由再分发软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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