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gf-2000-内容摘要:

9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0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县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的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 10 金,合同继续履行; (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 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 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 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 房价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 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 2) ; ( 3) ; ( 4) ; ( 5) ; ( 6) ; 11 (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 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 按 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 应 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 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 7 日(含 7 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接的,次日 起 买受人承担 物业管理和公共能耗费及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出卖人 提前交付, 买受人提前接收的,物业管理费自交接之日起计算;出卖人提前交付,买受人未接收的,从合同规定交付之日,以空置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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