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答疑内容摘要:
55:授予日本公司,因为 依照优先权原则, 日本公司 在 2020年 5月 7日 2020年 5月6 日期间 享有优先权, 这样,日本公司可以 以 2020 年 5 月 7 日在日本 提出专利申请的 申请日 作为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 申请日,日本公司 的申请日早于中国公司( 2020年 9月 10日),按照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当授予日本公司。 P158: 略。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包括独占权、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续展权、排除侵犯权、放弃权。 《商标法》确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P162:略。 P164: 2P165略。 7 P166: 略。 166。 行政处罚、刑事处分。 第六章 证券法 P176: 条件 ( 1)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实质条件 A、 公司发起设立 1 年以后申请: B、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C、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 1种,同股同权; D、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比例不少于 35%; E、 发起人认购的最低资本金额不少于 3000 万; F、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最低股本比例不少于 25%;公司股本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不少于15% G、 发起人近 3 年不得有重大违法; H、 近 3 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I、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 1 年以上; (二 ) 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连 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 ) 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 )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 (二 )项限制。 ( 3)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 民币 6000 万元; (二 )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 (三 ) 最所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四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 )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一 )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 )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 的。 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9 步骤) 发起人在证监会下达的家数指标内获准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取得股票公开发行资格; 选择确定主 承 销商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作预选材料; 召开第 1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确定工作方案并对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安排。 中介机构开始进行现场改制工作。 各中介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现场工作结束,制作预选材料; 8 证券管理机构审核预选材料后确定发行额度。 根据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材料目录,编制正式申报材料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股票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公开发行。 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定→制订公司债券发 行章程或募集办法→委托债券资信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级→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发行审核。 信息公开即信息披露,包括 初始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P180 略。 P187:略, 187。 P188189:略, 189。 P190:略, 190。 P190191:略, 191 第七章 票据法 P201202:略, 20220204 P205:略, 205。 P209210: 背书的连续,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背书,自收款人至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在形式上均相互连续而无间断。 换言之,背书的连续就是除 第一次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 对于背书连续认定,应遵循下列各原则: ( 1) .各次背书形式上均为有效 背书的连续首先要求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均为有效,这是背书连续的基础,若数次背书中,有因形式不具备而背书无效的,则应认定该汇票的背书为不连续。 但如果将数次背书中的无效背书除去后,其余背书连续时,其背书仍应认定为连续。 这里对各次背书效力的认定只以形式要件为标准,而不问其实质情形如何,即使是背书因伪造或无代理权等原因而实质上无效,也不妨碍对背 书连续的认定。 ( 2) .背书的连续,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为认定标准。 在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的情况下,对背书连续的认定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为标准。 不论质权背书或委任背书的情形如何,只要转让背书连续即可认定为背书连续。 ( 3) .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 背书是否连续,除须以上述两种标准作出初步判定外,还须依汇票上所记载的顺序加以最终认定。 在此点上,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有所不同。 在记名背书的情形下,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背书就是连续的。 反之,若前后相继的 两次背书,前者的被背书人与后者的背书人不一致时,就是背书的不连续。 这里所称的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次背书的背书一致,是指形式上的一致,若形式上不一致,即使是实质上为同一人,该背书仍不能认定为人连续。 P215: C 公司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 公司应当遵期提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依法作成拒绝证书 、在 9 法定期间内行使追索权。 P218: 略。 略。 P220 案例 1: 略。 案例 2: 无效。 因为“遗失广告” 不能使丧失的票据失效,不能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 ,不能防止票据 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应当采取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方法或者直接采取公示催告的方法不救。 P225: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的法律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外。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权利人故意所为票据的涂销行为就其实质来说就是票据内容的更改,应发生上述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其未涂销时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P226: 票据的伪造指伪造人假冒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伪造是违法行为。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要承担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责任; 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承担举证责任; 票 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 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 ;对于伪造的票据付款人有权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P248: 略。 略, P251252:惠斯特。经济法案例分析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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