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_fob在实际应用中的风险与防范(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同的,如在 CIF 和 CFR贸易术语下,合同规定是由出口商来负责准备货物、租船订舱和装船运输的所有步骤,而且在 CIF 贸易 术语下,货物的保险也是由出口商负责。 而在 FOB 贸易术语下,合同中规定是由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并将所租船名及船期告知出口商,而出口商的主要职责就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规定的货物备齐并且运送至规定的装运港。 而这些规定的约束就将本来连贯的程序被分割开来,让买卖双方分别行使,使得双方可能无法准确有效的联系和沟通。 因此,这就导致了交货前期各类风险的发生。 在 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运输的距离比较远、在来回的路程上消耗的时间长,在一些情况下,大自然的变化较大,有时候不能预测和防范,导致运输也会受到自然变化的影响,在 FOB 贸 易术语下,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会安排船只 在规定期限内抵达 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货, 这时 , 就会发生船货衔接不紧密的问题。 进口商租船订舱后,出口商在装船的日期上的选择空间就会很小,如果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 那么出口商就 不能取得提单 从而 进行交单议付。 即使出口商按照预先规定的装运期提前将货物准备妥当并运送到装运港,如果进口商指定的订货船没有及时到港,就会增加出口商因提前将货物运送至港口所必须支付的仓储费用,或因此而导致出口商延迟收到货款从而损失利息。 尤其是在出口大宗商品的时候,船货衔 接的风险就会更明显。 如果进口商安排的船只按规定时间到达装运港,而出口商因为备货的时间太过仓促,又或者 因为 船公司在装运港的 船舶 航次太少,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将货物 装 运到 指定的船只 上 ,这时出口商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 有时候,比如在舱位紧张的时候,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的运价较低时,出口商虽然已经将货物备好,但船公司不肯及时为出口商安排舱位,而国外进口商又不同意延期,卖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 ( 3)运输及保险风险及案例 买卖双方按照 FOB 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 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 5 芽率不到 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 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 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 在上述案例中,出口商通过引用 国际贸易 的 惯例, 凭借当 货物越过船舷 时风险就 已 经 转移给 进口商 为 理 由拒绝 对进口商进行 赔偿, 这种思维想法 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 在运货图中,货物品质就已经 发生 了 变化, 造成这些损失的原因就是因为 包装不良,这 就说明货物损坏 的原因 是 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 的 , 这就必然会发生货物的损坏 , 这是出口商所犯的过失,违约责任应由出口商承担。 本案所说的情况是因为包装不良造成的,并不属于 国际 贸易惯例对 FOB 贸易术语下 风险转 移的解释:如过在运输途中因为意外发生的事件导致货物遭受损失由买方承担 , 出口商 应 该承担自己的违约后果,不应该拒绝赔偿。 ( 4)运输及保险风险产生的原因 按《 20xx 通则 》 的 规定, 如果 采用 FOB 贸易术语, 出口商 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与货物有关的风险 就 由 出口商 转移给 进口商 , 出口商就此 完成 了 交货的 义务。 而在 FOB 贸易术语的规定中, 货物的保险是由 进口商来负责 办理的,在现实 中,买方一般都会为货物投保 “ 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 虽然是 “ 仓至仓 ”保险条款,但 是, 在 出口商将 货物交 至指定 装运港船上之前, 出口商 是不 具备 对货物的可保利益的。 换句话说 ,在货物交付 进口商所 指 定的代理船舶之 前, 出口商必须 要负责把 交易 货物从自己的仓库运送到指定装运港口,如果货物在这 期间运送途中发生了 损坏或者灭失 , 出口商 是不 可以 获得 进口商 办理的 “ 仓至仓 ” 条款赔偿的。 也就是说,在货物运送至指定的装运港前,出口商必须承担货物的风险。 (二) 交货后风险 ( 1) FOB 下的提单风险 及案例 6 我国一服装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十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 FOB 大连,支付条件为 D/P at Sight,德国公司投保了 “ 仓至仓条款 的一切险 ” ,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美仑公司,装运日期为 9 月 30 日前。 由于在此之前我国服装公司与德国这家公司采用 L/C 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经做过几笔合同,所以对这家德国进口公司和货代公司都很信任。 德国公司 9 月 5 日就将派船到大连,因为时间仓促, A 公司无法按时筹集到货,因此直至 9 月 20 日,才将货物备好。 产生的船舶滞期费一万美元由 A 公司承担。 在运往港口的途中,由于雨淋,货物发生损坏, A 公司只好重新发货。 货物发出后,美仑货代公司为我国服装出口公司签发的三份正本货代提单,我出口公司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 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交给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德国公司开始说尚未看到单据,后来又说正在办理付款赎单事宜,最后传来了一份银行 付款底单,而我公司查询货款,却一直未到账。 我国公司无奈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其在德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为收货,然后再与德国公司进行交涉,以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但当德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港口提货时,发现货早已被提走。 我国服装公司马上与德国公司联系,结果对方杳无音信;我国服装公司赶紧派法律顾问对美仑货代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美仑货代。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_fob在实际应用中的风险与防范(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