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食用农产品检测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第四条 经营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否则不得销售。 第五条 经营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出具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否则不得销售。 第六条 市场检测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每日进 行抽样检查,并在公示栏公示,抽检结果建立台账备查。 第七条 市场检测人员抽检样品的数量应满足抽检需要,但不得超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经营者应予配合。 对蔬菜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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