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应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柜员对“银行汇票申请书”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内容填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 (二)收款人名称、申请金额、申请日期等内容是否更改;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如客户申请办理 现金银行汇票,出票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汇票金额“人民币 (大写 )”之后是否紧接填写“现金”字样,是否填写指定代理付款行名称; (五)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申请人要求汇票不得转让的,审查其是否在银行汇票申请书内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第十六条 银行汇票凭证需经计算机打印签发。 第十七条 出票行收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圈存确认通知”的信息,银行汇票签发成功,方可将银行汇票凭证交付申 6 请人。 第四章 解付与清算 第十八条 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柜台提示付款或通 过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应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对票面要素进行审核。 审查内容: (一)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其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银行汇票是否为统一制式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复写; (三)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是否相符; (四)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汇票金额是否为机打; (六)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写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 如果全额解付,必须在汇票第二、三联的实际 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七)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八)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 7 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九)持票人为个人且未在本行开户的,还应审查持票人有效身份证件,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是否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 要求持票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现金银行汇票还应审查是否符合现金银行汇票的有关规定,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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