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新编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内容摘要:

设 单位的风险。 十五、 保修 责任条款 建设工程 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等。 此外,还需明确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对方的反应机制问题,反映时限问题,工程维修的费用承担问题等。 第五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问题分析 选择以下几个问题探讨: 一、 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招投标的关系及效力 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应该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招投标前发包方不得与施工方进行任何有关实质内容的谈判,在通过招投标后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 例 :在进行招投标前 ,施工方已经按照其与发包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 为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法律的形式要求,发包方随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系列的程序,实际施工方成为本项目的 中标人,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又对工程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相应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 17 此例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虽然本案发包方、施工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实质性的沟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后来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后中标者即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我国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该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应认定为有效。 二、 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及其效力 目前,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作为发包方有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如委托 开发、合作开发等情形,作为承包方有的资质不够而采用授权等方式来借用资质。 那么如何来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呢。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如在委托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就是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却时委托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只是负责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另一方可能时出地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效,对另外的委托方或合作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承包方没有资质时借用有资质的企业 名称来承包企业,我们国家已明令禁止,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合同。 但有些个体施工队没有资质,但他们可能会成为某一个有资质单位的项目部,成为该单位的一个分支机构,并接受该有资质企业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利用公司的设备等,在该单位的授权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义务,至于其内部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是其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 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三、 违法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某些工程在进行建设施工发包时,其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甚至土地使用权也不在发包方名下,该工程可能并不合法,那么在此情形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理由:任何一个建设 18 项目都要经历从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销售指导竣工验收的审批登记手续。 这些审批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而且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未办理前一审批手续,则后续的审批手续一般无法完成,而任何一个程序的审批手续没有完成之前,当事人就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致使工程项目处于违法状态,并使施工合同的标的物 违法,其建设行为有可能被 认定违法,所建建筑物则是违法建筑。 对于以这样的建设内容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是合同内容违法,当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就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买卖国家文物一样,因为合同标的物是国家禁止的,所以合同无效。 虽然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真实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内容或标的应当合法,否则便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的建筑施工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的合同,其标的物是经过有关政法部门批准的准备建设的工程项目。 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对项目施工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是对 项目本身进行约定,项目是否违法与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工程违法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的标的违法 并不等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违法,因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另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履行结果如何和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任何联系,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签订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合同履行过程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名义进行,项目的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根本就不在发包方名下,有些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 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甚至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再边施工边审批,更何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才可能办理,而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同样是违法的。 本人认为,上述情形 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违法,但不能仅因此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存在上述情形时导致工程违法的,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 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 放弃的法律效力问题 19 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 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 条确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 2020 年 6 月 27 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效力等级及范围、行使条件及期限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各大银行随即针对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即在对开发商贷款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为取得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就会设立要求承包人 承诺放弃优先权的约定。 对于采取该约定的做法,该约定有效吗。 从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分析, 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而法定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首先,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因此通常不需要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成立;其次,它的受偿顺序及受偿范围也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 有人认为,我国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该法律赋予 给当事人的权利,这恰恰是合同自由的最好体现。 本人 认为,法律作出的这条规定更多的是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最终保障民工等承包人的雇员的生存 利益考虑,而生存利益优先的原则应当是人权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对其的保护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应当大于其他权利,因此该权利不容许放弃,放弃也是无效的。 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从物权的角度看,约定的抵押权在经过登记后不会因一方承诺放弃抵押权就会使抵押不存在,至少需要到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才能使该工程上的抵押权真正归于消灭,相比之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存在,那么其更不可能由于一方承诺放弃而归 于消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无效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成为无效条款,有的约定附条件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条款,即在发包人在已经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由此一来,这种条件下的放弃即可能已经符合立法原意,达到了立法目 20 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方面, 这个条款即使有这种设计依然是变更法律规定的法定抵押权,依然是无效条款。 另一方面,即使有效,这个条款操作性 不强,所附条件实际已涵盖了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内容,其所谓的放弃的条件中本身就已经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 五、 关于合同价款 结算 的约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 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实践中 下列情形,其竣工结算文件的效力有待探讨: 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承包方应按照 合同约定标准 计算工程价款,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28 天内 答复, 否则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 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未按双方约定标准 计算工程价款,而是按 照其他方法 计算工程款,发包方收到该结算文件后,认为该文件不是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未予答复。 为此,承包方以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为由要求发包方按该结算报告付款。 对于此案,一种意见认为,结算报告中的结算依据不符合双方约定,即应当认定该结算报告不是双方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因此发包方没有义务对该文件进行回复,因此承包方以此要求付款没有法律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双方约 定该条款的目的是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结束审价,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平衡双方利益。 在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报告结算依据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作为发包方更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否则 应当视为发包方同意结算报告的标准和结果,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本人 同意后一种意见。 结语: 以上问题与大家共同讨论交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引发大家更多的思考、更深的分析, 促进我公司法律团队的共同成长。 谢谢。 21 范文最新推荐 22 电力安全月工作总结 [电力安全月工作总结 ]电力安全月工作总结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3 月31 日为我公司的 安全生产月, **变电站围绕。 夯实基储提高素质、树立标杆、争创一流。 的主题,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具体行动:通过看板形式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 48+4 的学习机会,进行安全生产大讨论;通过安全活动进行查找本站的隐患的活动,电力安全月工作总结。 形成了。 人人学会安全,层层尽责保证安全。 的良好氛围,使我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本站安全生产月活动具体工作如下: ,大家坐在一起讨论活动的主题、学习实施纲要、讨论各个实施阶段的活动安排。 深刻反思 事故,汲取事故教训,每人写了一份 事故反思,并对本站的安全管理、记录报表、规章制度、培训工作、事故隐患每个值班员都谈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对站内管理每个人都倾注了最大的热情,可见 对每一个值班员的触动是刻骨铭心的,安全月的必要开展对变电站各项工作的促进,尤其对值班员安全意识、主人翁精神的影响最为深刻。 在安全生产整顿周活动的基础上,结合秋季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摆了本站安全生产的隐患,特别是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和执行情况,对现场运行规程从全面、具体和针对性上进行了 修订;制定全站停电的反事故预案,制定低温天气和防冰闪的反事故措施,进行现场演练。 当前正处年底收范文最新推荐 23 关和人员调整后的敏感时期,人员思想浮动大,而且本站正在进行新母差与新间隔投运的准备工作,施工人员多,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较低,是近阶段我站安全运行的一大隐患,我们会同工作负责人一起讨论施工过程中的存在和潜在的危害,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了措施,保证了施工安全的进行。 针对人员素质参差不起,安全意识高低不同,我们制定了《 **站考核细则》,制定措施 , 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对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况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班的时间,我们查找本站存在的隐患,实行分片分区,责任到人,对查找到的隐患汇总分析,能自己解决的我们都及时认真地消除,对我站能力不足不能解决的,我们纳入工区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由工区负责解决,工作总结《电力安全月工作总结》。 该报缺陷的上报缺陷,该报危害辨识的报危害辨识,使站内所有设备、所有工作、所有危险点在控、可控、能控。 、操作等,我们编制事故预案,如 220KV母差保护更换的准备工作和悬垂刷涂工作, 除了工区安排跟踪外,站内根据人员新调整、新人员对设备不熟悉的现状 ,三班改为两班,加强值班力量, 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为防止意外发生,我们共同讨论制定出了在工作期间母线故障的反事故预案。 在哪些差距,现有规程制度能否满足现场规范化、标准化工作需要,并在站内宣读并实施了《 **站考核细则。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