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摘要: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 )对企业主要产品 (服务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 (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 (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 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 )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 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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