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doc内容摘要:

答:对此,如果业主拖延海关放行手续超过 30 天,造成现场停工待料,则承包商可将它作为不可预见事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而承包商先垫付了关税,以便及早取得材料,对此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海关税的补偿要求。 因为按照国际工程惯例,如果业主妨碍承包商正确地履行合同,或尽管业主未违约,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承包商有责任和权力为降低损失采取措施。 由于承包商的这些措施使业主得到利益或减少损 失,业主应给予承包商补偿。 本案例中,承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整体目标的实现,为业主完成了部分合同责任,业主应予以如数补偿。 而业主行为对承包商并非违约,故这项索赔不受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制。 《案例 18》我国某承包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合同签订时预计,该工程能盈利 30 万美元;开工时,发现合同有些条款不利,估计能持平,即可以不盈不亏;待工程进行了几个月,发现合同很为不利,预计要亏损几十万美元;待工期达到一半,再作详细核算,才发现合同极为不利,是个陷井,预计到工程结束,至少亏损 1000 万美元以上。 到这时 才采取措施,损失已极为惨重。 《案例 19》在一国际工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年月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 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拌和设备迟迟运不上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为业主否决。 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 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 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而业主以如下两点理由否定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1)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确定承包商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承包商应遵守。 (2)拌和设备运不上工地是承包商的失误 ,他无权要求赔偿。 最终将争执提交调解人。 调解人认为: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 (施工方案不是合同文件 ),则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 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 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 业主不得随便干预。 在这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 但该项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 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用商品混凝土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 最终承包商获得了工期和费用补偿。 《案例 20》在某工程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期为 24 个月。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的进度计划也是 24 个月。 中标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进度计划,说明 18 个月即可竣工,并论述了18 个月工期的可行性。 工程师认可了承包商的计划。 在工程中由于业主原因 (设计图纸拖延等 )造成工程停工,影响了工期,虽然实际总工期仍小于 24 个月,但承包商仍成功地进行了工期和与工期相关的费用索赔,因为 18 个月工期计划是有约束力的 (见参考文献 11)。 《案例 21》在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提 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 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住宅区道路基础的填方。 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 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 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工程师否定了该索赔要求,理由是,填方的取土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它因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而改变,不能提出索赔要求。 在本案例中即使没有下雨,而因业主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地下土质过差不能用于填方,承包商也不能因为另外取土而提出索赔要求。 因为: (1)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文 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 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这是承包商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他自己负责。 (2)取土填方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也应由他负责。 《案例 22》某毛纺厂建设工程,由英国某纺织企业出资 85%,中国某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出资 15%成立的合资企业 (以下简称 A 方 ),总投资约为 1800 万美元,总建筑面积 22, 610 平方米,其中土建总投资为 3000 多万元人民币。 该厂位于丘陵地区,原有许多农田及藕塘,高低起伏不平,近旁有一国道。 土方工作量很大,厂房基础采用搅拌桩和振动桩约 8000 多根,主厂房主体结构为钢结构 ,生产工艺设备和钢结构由英国进口,设计单位为某省纺织工业设计院。 一 .土建工程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土建工程包括生活区 4 栋宿舍、生产厂房 (不包括钢结构安装 )、办公楼、污水处理站、油罐区、锅炉房等共 15 个单项工程。 业主希望及早投产并实现效益。 土方工程先招标,土建工程第二次招标,限定总工期为半年,共 27 周,跨越一个夏季和冬季。 由于工期紧,招标过程很短,从发标书到收标仅 10 天时间。 招标图纸设计较粗略,没有施工详图,钢筋混凝土结构没有配筋图。 工程量表由业主提出目录,工作量由投标人计算并报单价,最终评标核定总价。 合同采用固 定总价合同形式,要求报价中的材料价格调整独立计算。 共有 10 家我国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第一次收到投标书后,发现各企业都用国内的概预算定额分项和计算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出完全单价,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使投标文件的分析十分困难。 故业主退回投标文件,要求重新报价。 这时有 5 家退出竞争。 这样经过四次反复退回投标文件重新做标报,才勉强符合要求。 A 方最终决定我国某承包公司 B(以下简称 B 方 )中标。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 17, 518, 563 人民币 (其中包括不可预见风险费 1, 200, 000 元 )。 三 .合 同条件分析本工程合同条件选择是在投标报价之后,由 A 方与 B 方议定。 A 方坚持用 ICE,即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和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颁布的标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而 B 方坚持使用我国的示范文本。 但 A 方认为示范文本不完备,不符合国际惯例,可执行性差。 最后由 A 方起草合同文本,基本上采用 ICE 的内容,增加了示范文本的几个条款。 1995 年 6 月 23 日 A 方提出合同条件, 6 月 24 日双方签订合同。 合同条件相关的内容如下: 1. 合同在中国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2. 合同文本用英文编写,并翻译成中文,双方 同意两种文本具有相同的权威性。 3. A 方的责任和权力 (1)A 方任命 A 方的现场经理和代表负责工程管理工作。 (2)B 方的设备一经进入施工现场即被认为是为本工程专用。 没有 A 方代表的同意, B 方不得将它们移出工地。 (3)A 方负责提供道路、场地,并将水电管路接到工地。 A 方提供 2 个 75 千伏安发电机供 B 方在本工程中使用,提供方式由 B 方购买,A 方负责费用。 发电机的运行费用由 B 方承担。 施工用水电费用由 B 方承担,按照实际使用量和规定的单价在工程款中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必须在 A 方代表签字的书面变更指令作出后才有效。 增加和减少工作量必须按照投标报价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 如果变更指令会引起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或造成工程竣工期的拖延,则 B 方在接到变更指令后 7 天内书面通知 A 方代表,由 A方代表作出确认,并且在双方商讨变更的价格和工期拖延量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 A 方对变更不予付款。 (5)如果发现有由于 B 方负责的材料,设备,工艺所引起的质量缺陷, A 方发出指令, B 方应尽快按合同修正这些缺陷,并承担费用。 (6)本工程执行英国规范,由 A 方提供一本相关的英国规范给 B 方。 A方及 A 方代表出于任何考虑都有权指令 B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所规 定的标准。 方责任和权力 (1)若发现施工详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 A 方,但 B 方不能修改任何由 A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2)B 方负责现场以外的场地、道路的许可证及相关费用。 (其它略 ) (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总造价为 17, 518, 563 元人民币。 它已包括 B 方在工程施工的所有花费和应由 B 方承担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2)付款方式 ① 签订合同时, A 方付给 B 方 400 万元备料款。 ②每月按当月工程进度付款。 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 B 方提交本月的已 完成工程量的款额帐单。 在接到 B 方帐单后, A 方代表 7 天内作出审查并支付。 ③ A 方保留合同价的 5%作为保留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A 方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B 方,待保修期结束且没有工程缺陷后,再支付另外的一半。 (1)合同工期共 27 周,从1995 年 7 月 17 日到 1996 年 1 月 20 日。 (2)若工程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 A 方向 B 方奖励 20 万元,另外每提前 1 天再奖励 1 万元。 若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竣工,拖延的第一周违约金为 20 万元,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一周以后,每超过一天, B 方赔偿 5000 元。 (3)若在施工期 间发生超过 14天的阴雨或冰冻天气,或由于 A 方责任引起的干扰, A 方给予 B 方以延长工期的权力。 若发生地震等 B 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导致工期延误, B 方应立即通知 A 方代表,提出工期顺延要求, A 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工期。 (1)若 B 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或违反合同有关规定, A 方有权指令 B 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责任。 若 B 方未履行, A 方可以雇用另一承包商完成工程,全部费用由 B 方承担。 (2)如果 B 方破产,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发生财务危机, A 方有权解除合同。 (3)A 方认为 B 方不能安全、正确地履行合 同责任,或已无力胜任本工程的合同任务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则可指令 B 方停工,并由 B 方承担停工责任。 若 B 方拒不执行 A 方指令,则 A 方有权终止对 B 方的雇用。 ,若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请仲裁。 若 A 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上海;若 B 方提请仲裁,则仲裁地点在新加坡。 (其它略 ) 四 .合同实施状况本工程土方工程从 1995 年 5 月 11 日开始, 7 月中旬结束,则土建施工队伍 7 月份就进场 (比土建施工合同进场日期提前 )。 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 1. 在当年八月份出现较长时间的 阴雨天气; 方发出许多工程变更指令; 方施工组织失误、资金投入不够、工程难度超过预先的设想; 方施工质量差,被业主代表指令停工返工等;造成施工进度的拖延、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现场的混乱。 原计划工程于 1996 年 1 月结束并投入使用,但实际上,到 1996 年 2 月下旬,即工程开工后的 31 周,还有大量的合同工作量没有完成。 此时业主以如下理由终止了和承包商的原合同关系: 1. 承包商施工质量太差,不符合合同规定,又无力整改; 2. 工期拖延而又无力弥补; 3. 使用过多无资历的分包商,而且施工现场出现多级 分包;将原属于 B 方工程范围内的一些未开始的分项工程删除,并另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并催促 B 方尽快施工,完成剩余工程。 1996 年 5 月,工程仍未竣工, A 方仍以上面三个理由指令 B 方停止合同工作,终止合同工程,由其他承包商完成。 在工程过程中 B 方提出近 1200 万的索赔要求,在工程过程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而双方经过几轮会谈,在 10 个月后,最终业主仅赔偿承包商 30 万元。 本工程无论从 A 方或 B 方的角度都不算成功的工程,都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五 .B 方的教训在本工程中, B 方受到很大损失,不仅经济上亏本很大,而且工期拖延,被 A 方 逐出现场,对企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 这个工程的教训是深刻的。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图纸比较粗略,做标期短,地形和地质条件复杂,所使用的合同条件和规范是承包商所不熟悉的。 对 B 方来说,几个重大风险集中起来,失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承包商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1996 年 7 月,工程结束时 B 方提出实际工程量的决算价格为 1882 万元 (不包括许多索赔 )。 经过长达近十个月的商谈, A 方最终认可的实际工程量决算价格为 1416 万元人民币。 双方结算的差异主要在于: (1)本工程招标图纸较粗略,而 A 方在招标文件中 没给出工作量,由 B 方计算工程量,而 B 方计算的数字都很低。 例如图纸缺少钢筋配筋图,承包商报价时预算 402t 钢筋,而按后来颁发的详细的施工图核算应为约 720t。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又增加了 290t,即整个实际用量约 1010t。 由于为固定总价合同, A 方认为详细的施工图用量与 B 方报价之差 318t(即 720t- 402t),合计价格 100 多万元是B 方报价的失误,或为获得工程而作出的让步,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补偿。 (2)B 方在工程管理上的失误。 例如:在工程施工中 B 方现场人员发现缺少住宅楼的基础图纸,再审查报价发现漏报了住 宅楼的基础价格约 30 万人民币。 分析责任时, B 方的预算员坚持认为,在招标文件中 A 方漏发了基础图,而 A 方代表坚持是 B 方的预算师把基础图弄丢了。 由于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 B 方最终承担了这个损失。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 B 方自己的责任,他应该: ①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对招标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将图纸和图纸目录进行校对,如果发现有缺少,应要求 A 方补充。 ②在制定施工方案或作报价时仍能发现图纸的缺少,这时仍可以向业主索要,或自己出钱复印,这样可以避免损失。 2.报价的失误。 B 方报价按照我国国内的定额和取费标准,但没有考虑到合同的具 体要求,合同条件对 B 方责任的规定,英国规范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例如: (1)开工后。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