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5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 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 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 6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30 年。 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 还款来源。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 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探索与金融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引导基金,并通过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执行有关特许经营项目投融资安排,确保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或改扩建有关基础设 施和公用事业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和建设标准。 7 第三十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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