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规范20xx年-附件内容摘要: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由各级精防机构定期备份并长期保存。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所产生的纸质材料至少保留 5 年,死亡患者档案至少保留 3 年。 超过保存期限的纸质材料应 当 集中统一销毁,确保无泄露与流失。 第十八条 数据使用管理 实行数据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个案信息不得用于患者管理7 和服务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未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信息系统使用与查询范围和权限。 其他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或使用信息系统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备案。 第十九条 信息标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卫生信息标准的最新版本,各地不得自行制订分类标准。 为保证系统 和编码的稳定性及灵活性,行政区划代码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维护 1 次,机构代码由各省业务管理员及时维护。 第二十条 信息安全 各省级信息系统或相关平台应当通过专网(例如虚拟专用网络 VPN、同步数字体系 SDH、政务外网等)向国家信息系统上传相关数据信息。 用户必须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系统,各级业务管理员要 加强用户与权限管理, 严格遵守用户建立程序(详见附录 1)、保存《用户申请表》及《申请回执》(详见附录 3),并按照《用户对应角色授予表》(附录 4)分配权限,每月检查用户账号使用情况,必要时关闭用户账号或取 消相关角色。 业务管理员 应当将初始密码单独告知用户本人,用户初次使用时 应当 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定期更换。 如发生数据泄露, 应当 立即上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精防机构;情况严重时 应当 立即向国家级精8 防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报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 当 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当地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各省 (区、市) 在设计开发省级信息系统时, 应当 实现与国家级信息系统的对接。 已经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地区,要将本系统与当地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录入,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任务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分工协作、运行保障、经费投入等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报告人员相对稳定。 各级精防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人员 的岗位培训,加强信息管理人员能力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规范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1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建立程序 9 2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 3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申请回执 4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角色对应表 10 附录 1 国家 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 系统 用户建立程序 信息系统用户分为业务管理员、本级用户、直报用户三类。 一、用户申请 各 类用户需填写《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见附录 2,以下简称用户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交予相应的业务管理员。 用户申请表由业务管理员存档。 各级业务管理员将用户申请表交予上级业务管理员,各级本级用户将用户申请表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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