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准的学历培训,由个人先行垫付学费和书本费。 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依据个人申请、培训协议和所在院校开据的学费收据、书本资料费(不含在校外自行购买的)给予报销,培训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由个人承担。 未取得毕业证书的上述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 2)对事前不按程序报批后又要求补办手续的,公司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各种费用自理。 二、职称、执 (职 )业资格培训 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执 (职 )业资格的,凭取得的证书可报销书费、考 务费。 第三节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由公司 人力资源部 根据职业技能考核站相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 一、职业技能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将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 国家尚未出台的职业标准,将结合公司在岗技术工人实际情况,确定申报条件。 初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和岗位工作时间确定其应鉴定的技能等级。 原则按以下条件申报: ( 1)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毕 (结 )业人员,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能水平的人员、工龄满二年并在本岗位工作的在岗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技能鉴定。 ( 2)工龄满六年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三年的在岗技术工人,或经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中级工培训班的毕 (结 )业人员,可申报中级技能鉴定。 ( 3)工龄满十年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五年的在岗技术工人,或经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高级工培训的毕 (结 )业人员,可申报高级技能鉴定。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晋升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原则按以下条件申报: ( 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可申报中级技能鉴定。 (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可申报高级技能鉴定。 ( 3)参加国家、行业、省 (部 )级和集团公司技术比赛,获得比赛工作文件规定的获奖名次者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公司 人力资源部 批准,可申报晋升高一级别的职业资格。 二、鉴定程序 各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应在每年 12 月 1 日前编制下 一年度的鉴定计划,将鉴定计划报公司职业鉴定考核站初审后,上报 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经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 考核站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发布鉴定通知。 通知基本内容为鉴定的工种、等级、时间、地点以及报名对象、申报条件、考核标准、鉴定方法、收费标准、复习范围等。 考核站在每次鉴定前 30 日组织 报名。 报考人员经所在 部门 批准后持有效证件、本人近期 2寸免冠照片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 考核站根据鉴定工作规则和考核任务,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评员和监考人员安排以及考务、考场 设备、设施、机具、材料的准备、后勤服务等,并将鉴定工作安排报 公司职业鉴定中心备案。 鉴定命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组卷。 组卷时,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一般不超过试卷内容的 30%。 国家题库中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将根据鉴定计划,依据国家有 关标准,结合实际自行编制理论知识考试和实 际操作考核命题,并报 公司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考核站设有专门的保密柜存放试卷,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准考证到指定考场应试。 考评人员要按时到考场执行考评任务。 监考人员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考核站按照考务规程,负责考场管理和考核评判。 考核站在每次鉴定工作结束 2个月内,分别将《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鉴定报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报 公司鉴定中心审核。 考核站严格按照鉴定结果以及表中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准确填报, 并经本 部门 人力资源部 审核无误后盖章。 “证书编码” ,由 鉴定中心统一编码。 按照 公司鉴定中心的要求上报年度鉴定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半年和年度报表。 三、激励政策 各子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技能津贴,享受津贴的技能工种要与其工作岗位对口,在工资核算时单独列示,不得与产量、成本等指标挂钩。 取得中级技能(四级)证书的,每月享受 50元; 取得高级技能(三级)证书的,每月享 100 元; 取得技师(二级)证书的,每月享受 200 元; 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每月享受 300 元。 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各子公司 报销培训、鉴定费用,工资参照不低于公司三级技能工资标准执行。 同时持有职称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且专业与岗位对口的,津贴标准按级别高的执行。 公司建立职业技能人才档案,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在工资晋级、职务升迁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薪酬管理 一、薪酬管理规定 各 部门 薪酬标准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将每月核准后的工资表报公司 人力资源部 审核; 主管副总审批后发放; 薪随岗变,晋级增薪,降级降薪。 任职、变岗人员当月薪酬按以下规定执行:每月 10 日以前下文的按新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10日以后下文的按原职务(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专业技术工资的评审定为每半年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为12 月 15 日和 5 月 15 日; 任职及评定了专业技术工资的人员不再享受学历津贴; 各 部门 员工取得职称、学历后应及时将证书原件及档案送公司 人力资源部 备案,经审核与本人岗位对口的,给予开具职称、学历津贴通知单;非公有制及乡企系统评定的职称公司不予认可,不享受相应津贴; 新进员工当月出勤未满者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按公司规定程序提出辞职,并按正常离职手续办理者,离职当月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核发,津贴与补贴按标准执行;反之扣发当月全额工资; 员工离职当月的工资,在移交手续完备及账务还清后统一于最近一次发放工资时结算。 带薪假期须按相关规定核发工资、津贴及补贴。 缺勤工资规定 ( 1)迟到、早退、脱岗按每次扣除日岗位工资的 50%计发,当月累计达 3次(含 3次)以上,按每次扣除 1天岗位工资计发。 ( 2)旷工 3 天(含 3 天)以内,按每天 300%的日岗位工资扣除,当月累计达 3 天以上,扣除当月全额工资。 二、工资的审 查与发放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致调离原岗位。 ( 1)擅自调整职工工资标准的; ( 2)不按公司确定的档级和工资标准执行的; ( 3)聘任人员不按聘任合同规定标准执行的; ( 4) 部门 工资总额超过考核部门所核定工资总额的; ( 5)私自安排人员上岗并计发工资的; ( 6)不按工资分配方案执行的。 各 部门 员工工资发放应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抵顶。 三、试用期员工管理规定 试用期限 公司任职、新进、变岗员工试用期为 3 个月; 试用期薪资 ( 1)职能 部门 新聘员工试用期执行新聘员工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按期转正人员工资从转正当月起按转正工资标准执行;未转正的人员继续执行试用工资。 转正审批 ( 1)所有试用员工实习期满,向直管领导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2)直管领导根据公司考核办 法,对其职(岗)位工作情况、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并 填写《员工试用 考核 表》(附表 5),于试用期满的当月 25 日前报所在公司 人力资源部 审核批准 后,方可转正。 职能 部门 人员的《员工试用 考核 表》经最终审批后报公司 人力资源部 备案。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不主动参加转 正或不能通过转正的,分别给予延长实习期、降职或辞退处理。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本公司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 公司与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一经签 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员工,经用人 部门 申报, 公司审批,可签订《聘任合同》。 《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由 部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依法办理,由集团公司 人力资源部 统一归口管理。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 请,填写《员工辞职申请》(附表 6),经审批后报 人力资源部 按程序解 除劳动合同。 未得到批准前不得先行离职,否则,除不核发工资外,并追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员工因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由用人 部门 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审批后,报 人力资源部 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给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由用人 部门 核 实后填写《员工离职报告单》(附表 7),经审 批后报 人力资源部 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各用人 部门 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或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所在 部门 承担。 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由 人力资源部 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填报《员工退休审批表》, 人力资源部 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后通知本人;若接到通知不及时填报,将停止其岗位工作及工资。 员工离职时均应办妥移交手续,如因移交不清,致使公司受到损失, 均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社会保险管理。15、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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