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福建省儿童系统保健管理规范内容摘要:

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 40 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儿童保健门诊用房:门诊应设立分诊区和 候诊 区,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设立儿童体格测量室、健康检查室、健康教育室。 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并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 业务量调整配置用房。 (见附件 3)。 3. 其他医疗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见附件 3) 第五 章 职责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 负责制订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 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1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技术指导中心。 1.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2.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与效果。 3. 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 4. 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 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 上报、 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 建立健全婴儿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 对辖区内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 研 42 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 设区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辖区儿童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 10. 设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儿童系统保健册( 或表、卡 ) ”的统一印制、分发,所需工本费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调剂。 11. 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 按本规范要求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应的儿童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 0- 3岁婴幼儿提供免费儿童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 2. 指导区域内托幼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3. 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各项儿童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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