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是学习本教材的入门向导内容摘要:

章的学习,要求明确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了解社会主义产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特点。 内容提要: 第一节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 一、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包含了产生窑主法的必然性、必要性的思想 无产阶级专政的内容极其丰富,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关 于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思想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组成部分。 二、社会主义法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使命的重要武器 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使命实际上也就是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工人阶级要获得解放,就必须解放全人类,为此就必须团结广大劳动人民,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推翻旧制度,建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人民政权,并且运用这个政权,采取各种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 无产阶级专政需要法律,不仅仅是为了对敌专政,这仅是社会主义法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职能之一,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还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行 经济和文化建设等各项重要职能。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前提条件 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能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 二、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无产阶级历史使命是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无产阶级无法利用旧法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摧毁旧法体系。 当然摧毁旧法体系,不应当理解为对如流水阶级旧法的全盘否定,而是在根本改变剥削阶级法的产生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一、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特点。 中国革命是通过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逐步扩大革命政权,夺取全国政权的。 与此相适应,中国 法制也是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发展起来的。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革命根据地的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真不的。 这就使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旧法。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 新民主主义法的继承和发展 从新中国成立到 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 在这地过渡时期根据地的法经过改造,发展为全国性的法,并由新民主主义法转变为社会主义法。 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进一步积累了经验。 第七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明确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决定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种类;了解“一国 两制”条件下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特点。 内容提要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一个国家的法的阶级意志忏悔,同这个国家的性质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法也必然是包括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反映在社会主义法中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 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通过各种民主渠道,集中人民群众中的正确意见形成的;是在正确总结经验教训,深刻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正确认识社会生活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 三、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要意义 首先,保证了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其次,是改进国家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社会主义的有效措施。 四、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 首先,社会主义法 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具有共同的政治基础。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 最后,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性是由工人阶级和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所决定的。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 一、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 法的社会本质和法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也就是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当家作主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法。 二、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主义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同时又是一定社会 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调整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国家干预的重要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社会主义法是用规范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反这种规定的法律制裁的方法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 三、社会主义法执行者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 社会主义法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是其社会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任何阶级统治都是既执行着阶级统治职能,又执行着社会公共职能。 随着劳动人民国家政权的日益巩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在发挥其阶级统治职能的同时,日益广泛地执行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公共比以往剥 削阶级类型法在这方面的职能有很大的发展。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愿遵守性 一、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 任何法都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法都需要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国家强制性是任何法都必然具有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 但是,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二、社会主义法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学遵守的规范 法有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使人们遵守的性质,同时也有被人们自愿遵守的性质。 任何类型的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两种性质,复旦不同社会 的法这两种性质持本质、比重有所不同。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一国两制”意味着要实现祖国统一,即以一个国家、一个中国为前提。 “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 “一国两制”与解放前中国存在的两种不同本质的法律 制度是不同的,当代中国法主体的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三、“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涉及到当代中国法的本质问题,它必然还要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的渊源、立法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必然要影响到整修中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深入探讨“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当代法律、法制建设问题,是当代中国法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当的一个崭新课题。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的原则的概 念和种类 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宾 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法的原则是成系统的。 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也是成系统的。 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以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 二、当代中国法的一般社会原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总的指导思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相一致的,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总的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不 同领域和法的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反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的基本原则,反映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其他要求的基本原则。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反映法本身的特殊规律的基本原则。 它主要有: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 研究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是深入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所必需的。 研究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对正确理解和适应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有重要意义。 研究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 基本特征,对加强我国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地位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内容提要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法与生产力的关系和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的因素。 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 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 另一方面,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考虑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生产力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 一方面,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 另一方面,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生产力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无目的地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它的确认和保护是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 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结构。 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并存的制度,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法为改革指明方向,确定改革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利用法律形式,贯彻改革的措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法可以巩固改革的成果。 社会主义法可以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 社会主义法不仅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它还直接调 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 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对云雾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保护等几个方面。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政治是指阶级社会里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以取得、行使政治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调整社会的实践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相互关系。 法与政治,尤其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或人民的政治,关系密切。 法和政治包括国家的关系十分密切。 法和政治包括阶级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一方面,法与政治的关系密切,另一方面,法与政治又是不同的社会现象,法与政治从不 同的角度和内容反映经济关系。 法的形式和政治形式是不相同的。 法与政治的调控功能是不同的。 二、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关系,其实质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相对于经济而言,法对民主政治的作用更直接、更明显。 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主要是: 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人民 当家作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 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 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 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建设 一、法与精神文明的一般关系 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者具有统一性: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表现着 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都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最终为实现共产主义历史使命而服务的。 因此它们彼此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社会主义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始终是社会主义法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先导。 社会主义法对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保证和促进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观和纪律观等。 文化建设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 、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 一、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法律用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的影响。 法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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