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xx]5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内容摘要:

经营收益流失。 要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 健康发展。 (四 )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 彩票公益金是 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彩票机构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筹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 要切实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方式,加强彩票机构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彩票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彩票公益金,并及时足额将彩票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欠和截留。 要进一步改进彩票公益金分配管理方式,对彩票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分配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分配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同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彩票公益金用于规定的社会公益事 业,防止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 (五 )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罚 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今后,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主管部门应当与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彻底脱钩,逐步取消主管部门集中事业单位收入。 作为过渡性措施,目前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应当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有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 以政府 名义接受的捐 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凡涉及部门、单 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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