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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告诉才处理 ? 某些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法律规定,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不提出控告 ,则司法机关不主动处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 告诉才处理。 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就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如果因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司法机关会主动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害人本人因受到强制或威吓无法亲自控告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进行控告。 《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只有四个罪名,即 (一) 侮辱、诽谤罪名 (二)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 虐待罪 (四) 侵占罪 这四个,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 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除了以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外,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遗弃案,已经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法定刑为 3 年以下的各种犯罪。 故意伤害轻伤,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自诉。 此外,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和前两种有一些区别,比如说不能适用调解和和解结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有两种情况: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宙后主动交待自已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庄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 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的,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为。 特别自首要求: (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自首的处罚。 自首表明犯罪人 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刑法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 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物权法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公示。 这样才有物权变动的效力。 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公示的效力,对于动产是交付、占有,对不动产,是登记。 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 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及时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 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 举例: A 的房子错误地登记为 B 的房子。 这里,登记就是公示。 C 因为信赖这项登记而与 B 成交房屋买卖,如果 C 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这项登记是错误的,那么这个交易行为有效。 C 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合同 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 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 法律效力的问题。 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 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 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 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 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 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乳胶漆一批,乙公司在 订立合同时,谎称国产乳胶漆为进口乳胶漆。 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乳胶漆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这批货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别人,此时: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或预付货款或递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的有效合同;乙公司不能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从而使合同失去约束力。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一方录事人欺诈对方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的,这样就给予受到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自治。 如果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必撤销合同的,则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 注意:我国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仅赋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所以不能主动主张合同可撤销。 《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七种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家赔偿法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只要依法被确认为违法,国家机关只要不能证明自己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确 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须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一般包括 6 种情况:(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6)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这些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 4 条规定的情形,概括说来,就是:(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行 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 ( 1)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以及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错误拘留、逮捕;(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错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对无罪的人判处罚金、没收财产;(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或证人等刑讯逼供;( 5)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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