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韩非子内容摘要:

法和术:法和术是君主手中的两大法宝,“人主 之大物,非法则术也”。 “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法和势: “ 抱法处势 ”, 《韩非子难势》:“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抱法处势”即把法与势紧密结合起来,用势保证法的推行。 韩非认为势是贯彻法、术的先决条件,“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如果没有势,法就无力实施。 因此他主张必须把 法、术、势三者相结合,以充分发挥法治的效力。 具体应用: ( 1) “法莫如显” : 就是要公开、明白,写成明确的条文,存之于官府,公布于民众,即所谓“法者,编著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同上 ),这样,就可使上下都有所遵循。 ( 2) “术不欲见”,要“藏之于胸中 ” ,这样才可以使群臣猜测不到统治者的想法,而可以“潜御众臣者也”,暗地里操纵生杀、任免、考察大权。 ( 3)而 掌握了权势(“乘势”)这就象龙蛇腾云驾雾,而一旦失去了权势则如同地上的蚯蚓蚂蚁一样就无能为力。 (三) 主张治国“不务德而务法” , 提倡“以吏为师” 、 “以法为教” 、 “以刑去刑” “以吏为师” 、“ 以法为教 ”: “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这是说,取缔书简文字,用法教育人民,统 一人们的思想。 这里的“书简之 文”主要指《诗》、《书》 等古代典籍。 韩非曾说 “商君教孝公,„„燔《诗》、《书》,明法令” (《 韩非子和氏篇 》 )。 同时, 还要 以掌管法令的官吏为教师,用法来统一人们的思想.反对言必称尧舜,用先王之教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早于韩非的商鞅已有这种思想。 认为“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 (《商君书定分》 )。 “ 以刑去刑 ”:《 商君书画策》:“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商鞅认为,实行法治,就必须执行严厉的刑罚,使民众 畏惧 而不敢犯法,这就达到无刑了。 “ 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 商鞍之后,韩非吸取了这一思想,也主张施重刑,“行刑 而 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 (《 韩非子饬令 》 )。 四、 认识论: ( 一 ) 反前识: 肯定人的认识能力。 他认为:“聪明睿智天也,动静思虑人也。 人也者,乘于 天明 以视,寄于 天聪 以听,托于 天智 以思虑。 ” 反 “ 前识 “即先验知识 :“先物行 , 先理动 , 之谓前识。 前识者,无缘而忘 (妄 )意度也。 „„ 前识者, 道之华而愚之首也。 ” 即是说,人的认识必须有所“缘”,具体说,即是以“物”与“理”为其所“缘”,“缘”即认识的对象和根据,“ 无缘而忘 (妄 )意度”即是指没有根据的主观妄想和猜测。 由此可见 , 韩非思想的现实性以及反对一切超现实的超验之物。 正如李泽厚所评价的那样,在韩非那里:“ 神没有了,情感靠不住,只有冷静理知的利害计算,才能了解一切,战胜一切,以维持和保护统治者的生存和安全。 统治秩序只能建立在冷静理知所分析的利害关系上 ”,韩非的政治论说,确实具有着现实到冷酷无情的特性,而这种现实性而非理想性,贯穿于韩非整个思想论说之中,认识论也概莫能外。 ( 二 ) 矛盾之说 自相 矛盾的寓言 , 出自《韩非子难一》。 在韩非那里,“矛盾”说的 基本原则 是 :“ 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 “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 这里的“ 矛盾 之说”既指对立的事物不能同时存在,也指互相否定的“名”、“言”(概念、判断 )不能同时成立。 其根本 目的 不在于建立一种纯粹的认识原则,而 是要结束百家争鸣的局面,禁止相互对立的各种学派,使法家思想居于统治地位。 在韩非看来,“君臣之利异”,“臣利立而主利灭”,“上下一日百战” ,因此必须尽早结束这种不正常的、“自相矛盾”的社会状态。 (三) 道 与 理 “道”即“万物之所然 也,万理之所稽也 ”,是普遍规律 、众理的总合 ;“理者,成物之文也 ” ,是事物的特殊规律。 韩非提 出, “夫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能成” ,即 遵循规律办事就能获得成功。 如果“弃道理而妄举动”,则“虽上有天 子 诸侯之势尊,而下有 倚 顿、陶朱、卜祝之富,犹失其民人而亡其财资也”。 “缘 道理以从事 ”包含 了 强调人的主观能动的意义。 他说:“自直之箭,自 圆 之木 ,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也。 隐 栝 之道用也”。 自直之箭、自圆之木古来稀少,因为用了 隐 栝 来矫正,才做出直箭、圆木 (车轮) 供人使用。 从中可以看出韩非思想中积极进取的一面。 (四)参伍之验 “ 参伍之验 ”是 先秦哲学中一种检验认识正确性的方法, “ 参伍” 或“参验” 一词由来已 久,《易系辞上》有“参伍以变,错综其数”,《荀子成相》有“参伍明,谨施赏罚”。 《 庄子天下 》 说:“以参为验”。 《墨子杂守》谓:“以须告者之至,以参验之”。 韩非对参验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 , 同时 在韩非那里还是 一种君主考察臣下的方法。 《韩非子八经》:“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揆伍以责失”。 《显学》说 :“无参验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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